“我一个字都没签,事情也不是我批的。”
“我就是帮忙问了一句,决定权在人家手里。”
“这个项目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凭什么算受贿?”
这是我在这类案件里听到最多的一类辩解。说这话的人,往往真的觉得自己冤:我只是打了个招呼,怎么就成了受贿?
这个问题,值得从头讲一遍。
一、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
受贿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很多人以为这六个字的意思是”我自己动用了自己的权力”。但司法文件给的答案,比这个宽。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二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一种很好理解:你有这个权,你用了。
第二种是大多数人没意识到的:你用的不是自己的权,而是”你管得到的人”的权。
这就把很多”打招呼”的行为,装进来了。
二、关键的两个字:隶属、制约
注意条文里的限定:必须是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什么叫隶属、制约?说白了就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他归你管。 你是分管领导,他是你分管部门的负责人;你是处长,他是你手下的科长。这就是隶属。
一种是他办事绕不开你。 比如他在业务上要向你报批,他的考核、任免、经费需要经过你这一关。这就是制约。
只要存在这种关系,你给他打个招呼,性质上就已经不是”私人帮忙”了。
为什么?因为在这种关系下,你的招呼本身就带有权力属性。他之所以听你的,不是因为交情,是因为你在他头上的位置。
这也是”打招呼”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原因。
三、“我没有决定权”为什么救不了他
这是最需要讲清楚的一点。
当事人家属最常问的就是:“他又不是最终签字的人,为什么还是算他?”
原因在于:受贿罪评价的不是”最后谁签了字”,而是”权钱之间有没有形成交易”。 而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是会流转的——一个分管领导给下属打个招呼,下属再去办,这件事最终办成了,那么这个招呼就是权力运行中的一环。
他不需要是决定者。他只要是那个”能让他去办”的人,就够了。
所以,“我没有决定权”这句话,作为辩解,通常没有意义。
四、真正的分界线:这个招呼靠的是什么
那么辩护的空间在哪里?
不在”我有没有办事”,而在”这个招呼是靠在什么上的”。
具体分两种:
第一种:靠的是职务地位。 你是他的上级,你说话他得听;或者你手上握着他需要的东西,他不听你要吃亏。这种情况,这个招呼本质上就是职务行为。
第二种:靠的是私人关系。 你们是同学、是亲戚、是几十年的老朋友,请托的事纯粹凭着这层私交。这种情况,钱和职务之间那根链条就不一定存在。
这两种在外观上非常像——都是”打了个电话""说了句话""吃了顿饭”。但在法律定性上,差别很大。
分界线就在于:对方之所以答应,是因为你的位置,还是因为是你这个人。
五、三个具体场景,分别看
场景一:分管领导的秘书。
秘书本身通常没有审批权。但他天天在领导身边,他说的话,下面的人会当回事。
这时候要看:他受托去打招呼,靠的到底是什么? 如果他告诉对方”这是领导的意思”,那他借的是领导的职务地位;如果只是以私人身份找老熟人帮个忙,就要另说。前者的风险,明显高于后者。
场景二:上级机关的一般干部。
他在上级机关工作,职位不高。但他所在的部门,正好对下级单位有业务指导、考核评价的职能。
这时候,他跟下级单位”打个招呼”,下级单位很难不买账。这种情形下,“制约关系”很可能成立,因为下级单位在很多事情上确实绕不开他所在的部门。
场景三:业务对口单位的普通人员。
两个单位有业务往来,他是甲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请托的事落在乙单位。
这里要看的是:他和乙单位之间有没有职务上的关联。 如果只是因为两家单位经常打交道、处成了熟人,那他用的多半是私人交情,这一环就存在争辩空间。
三个场景放在一起,你会发现:答案从来不在”他是谁""他说了什么”,而在”他凭什么说得动对方”。
六、四个自查问题
如果你或者家人正面对这类问题,可以先问这四个问题:
- 他打招呼的那个对象,和他是什么关系? 是上下级、分管被分管、审批被审批,还是纯粹的熟人?
- 如果他没有这个职务,对方还会答应吗? 这个问题最能试出”影响力”的真实来源。
- 请托的事,落在他自己或者他管得到的职权范围内吗?
- 钱是什么时候给的? 打招呼之前、之后,还是中间?有没有别的说得通的由头?
四个问题过一遍,这笔钱和职务之间那根链条有多结实,基本就有数了。
七、一句实在话
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从来不是”我没办事”。
因为你很难证明”完全没起作用”,而且法律本来也不要求你办成事。
真正要盯住的是:这个影响力的来源,是职务,还是私交。
这条界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同一句”打个招呼”,是在行使权力,还是朋友之间帮个忙。而这两种性质,在法律上的分量完全不同。
结语
“我只是打了个招呼”,这句话在法律上不等于”我没参与”。
打招呼也是一种行权的方式。 关键看这个招呼背后站着的是职位,还是人情。
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再回头看自己那些年说过的话、递过的条子、托过的人情,心里就有分寸了。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