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来咨询时,有一句话出现的频率特别高:

“从头到尾,没有一个人跟他说过’请你帮我办这个事’。”

在他们的印象里,受贿应该是这样的:对方开口求办事,这边点头答应,然后收钱。可现在的情况是——对方没开口,这边也没答应,钱照样收了。

“既然没人请托,那’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不就不成立了吗?”

这个疑问很有代表性,也正好是今天要讲清楚的地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远远不止”有人开口请你帮忙”一种形态。

一、先看法律列了哪几种情形

法释〔2016〕9号,也就是《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列成了几种情形:

第一种: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就是真的办了,或者答应了要办。

第二种: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注意这四个字——“明知”。

第三种: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这一种我们留到下一篇单独讲。

除此之外,第十三条还有一条很特别的推定条款,后面单独展开。

所以你看,构成”谋利”的入口,从来不止一个。没有人开口,不等于没有请托。

二、“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到底怎么理解

这是本文最重要的一句话:

法律要求的不是你”听到过什么”,而是你”心里清楚什么”。

举个场景。你正在负责一个项目的评审,某天一位关系密切的企业负责人送来一笔钱。他嘴上说的是”一点心意""过节了”,但他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以这个数额、出现在你面前——你心里是有数的。

这就是”明知”。

它的证据往往不是一句录音,而是时间、金额、双方关系、你手上正在办的事这一组事实拼出来的。**“我没答应""他也没明说”**这种辩解,在”明知”面前通常站不住。

“装糊涂”不是一种抗辩。 法律上,只要你清楚对方有事求你,这个要件就可能成立。

三、三万元推定条款:这一条最需要讲透

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还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话,大意是:

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一条为什么重要?因为它把”推定”两个字写进了法律——不需要证明你许诺过什么,只要条件满足,就视为你已经承诺谋利。

它有三个要点:

要点一:身份关系有限定。 必须是”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不是随便谁送三万块都套得上这一条。

要点二:金额要达到三万元以上。 而且是累计的——不是单笔,是加起来。

要点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这一条是实质判断。

四、用一个场景讲透:逢年过节收下属礼金

某单位的负责人,有一个习惯:每年春节、中秋,手下几个人的红包、礼金他都收。

单看每一次,金额都不大——三千、五千、八千,甚至一万。他也有自己的理由:“这是人情往来,我平时也回礼、也请吃饭。”

一年一年过去,累计金额超过了三万。

问题就来了。

从身份看:送钱的是下属,落在这条推定的身份范围里。下属为什么年年送?他心里清楚;送的人心里也清楚。

从金额看:单笔不大,但法律规定是累计计算,很容易就过了三万这条线。

从”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看:单位负责人对下属的考核、晋升、岗位安排、绩效分配,都有直接影响。收了下属的钱,即便没有具体办事,也可能被评价为”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这就是三万元推定起作用的地方:它不要求查到你去给谁办了具体的事。

五、重点是:这两个前提是可以被具体审查的

前面讲了这么多”可能构成”,这里要说一句同样重要的话——推定不是自动生效的机器。

这条条款的两个前提,都是需要证据支撑的,也都是可以逐项质疑的:

第一,身份关系真的成立吗? 你们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级?是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是同一个单位的直接上下级,还是只是业务上的合作方?如果只是”打过几次交道""感觉上是领导”,未必能套上。

第二,三万元这个数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是哪些笔、哪些时间、谁送的、证据是什么?有没有把正常的人情往来、把已经退还的部分、把非本人收受的部分都算进去?

第三,“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有没有依据? 这需要结合你的岗位职责来判断。如果那个人和你分管的工作完全无关,这一条的适用就会打折扣。

这三个问题,恰恰是辩护空间所在。

六、结语

“没有人明确请托”这句话,听起来像一道坚固的防线,实际上它挡不住多少东西。

法律问的不是”你听到了什么”,而是**“你是不是心里清楚”**。

如果你或者家人正在面对这类问题,真正值得整理的,是那些年月、金额、名义、往来——把事实理清楚,比反复强调”我没答应过”有用得多。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