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多家属最不愿意面对、却又最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

可能是逢年过节收到的一个红包,可能是对方”顺手”转来的一笔钱,可能是以”给孩子上学""给老人看病”的名义送到手上的。当时未必多想,事后才发现,这笔钱被写进了调查材料。

这篇文章讲清楚三件事:法律怎么看”钱给了家属”这件事,家属在其中处于什么位置,以及现在该怎么做。

一、先看一条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家属收受这种情形。

它的内容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未上交的,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这段话拆开看,有三个要点。

第一,前提是本人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没有这一环,“特定关系人收受”这条规则也就没有适用前提。

第二,收受的人是”特定关系人”。

第三,本人知道以后,没有退还,也没有上交。

三个要点同时具备,就认定本人具有受贿的故意。

这里最需要注意的是”知道以后”这四个字。 它意味着:知道之后的处理方式,会影响法律对你的判断。 这不是一句安慰,而是这条规则实实在在留出的空间。

二、谁是”特定关系人”

这个概念的范围,比很多人想的要宽。

第一类,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这是最典型的。

第二类,情妇、情夫。 也就是通常说的婚外关系中的另一方。

第三类,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这一类弹性最大,一般指双方在经济利益上高度一致、共享利益的人。这一类的边界,往往要靠具体的事实去界定。

所以,并不是只有配偶子女收钱才会落到这条规则里。 关系足够近、利益足够一致,都可能被纳入。

三、三种结构,分别对应什么

把常见的情况归归类,大致是三种。

结构一:本人授意或者知情,由家属出面收。

比如本人说”这钱你收着”,或者明知是对方送的还让家人接下。

这种情形,通常直接认定本人受贿。 家属只是收钱的通道,本人是实际受益人,故意是明确的。

结构二:本人事前不知情,事后知道了但没有退还或者上交。

这就是第十六条直接规范的情形。

法律在这里做了一个推定:知道以后还不退、不上交,说明你默认了这笔钱,因此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要特别注意:这个”知道”是关键节点。 是知道之后马上退,还是知道之后放着不动,结论会不一样。

结构三:本人确实不知情,而且已经退还。

如果本人从头到尾确实不知道,家属收到后又及时退回或者上交了——这是有辩解空间的。 但这里要经得起查:“不知情”要有客观依据支撑,退还的时间、方式、凭证都要能对上。

把三种结构摆在一起:

结构家属做了什么本人知道与否通常的认定方向
一受本人安排收下知情、授意认定本人受贿
二收下,本人事后知道知道后未退还、未上交推定具有受贿故意
三收下后退还或上交确实不知情有辩解空间,需凭证支撑

三种结构之间,并不是隔着一道深沟,有时候只差一两天、一次退还。 这也是为什么”及时处理”这四个字,分量很重。

四、家属最该看的一段

下面这些话,写得直白一点,但都是为了保护家人。

第一,如果已经收了,第一件事是告诉本人。

不要瞒。瞒这件事本身,会让”不知情”这个最有力的辩解失去基础。 一旦查明本人知道,而家属又刻意隐瞒,整个可信度都会受影响。

第二,不要转移、不要拆分、不要拿去买理财或者转投别的账户。

这些动作在调查里非常显眼,会被理解为掩饰。一笔钱原封不动放在那儿,和把它拆成五笔转到五个账户,在性质上的印象完全不同。

第三,把情况理清楚,如实说明。

钱是什么时候给的、什么名义、谁给的、给的时候说了什么、当时家里是什么情况。把真实的来龙去脉讲清楚,比编一个体面的理由安全得多。

第四,及时依法退还或者上交,并保留好凭证。

如果钱还在,退还或者上交都是可以做的动作。关键是要留痕:退还的时间、方式、对方有没有接收、有没有转账记录或者收条。没有凭证的”我退给他了”,说服力很有限。

第五,不要自己去”补”证据。

补借条、补收条、补说明,是最容易被识破、也最损害可信度的做法。

第六,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阶段家属最需要的是一个清楚的方向感,而不是到处打听。找一位办过这类案件的律师,把情况如实讲清楚,比什么都有用。

有一段话要说得更明确一些:如果家属是在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主动索要或者收受财物,那就不是”被动牵扯”,而是可能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这不是吓唬,是要提前想清楚的红线。

五、三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钱是给我的,不是给他的,所以跟他没关系。”

不成立。法律看的是这笔钱和你家人的职务之间有没有关系,以及他事后是什么态度。 形式上打给谁,不改变利益的实质归属。

误区二:“我收了钱,他不知道,那就没事。”

要看两件事: 他是不是真的不知道,以及知道之后做了什么。如果”不知道”经不起查,或者知道以后也没退没交,这条辩解就站不住。

误区三:“我事后退给他了,所以不算。”

退还的时间点很重要。 如果是收受时就有受贿的故意,事后退还属于既遂之后对赃款的处分,通常不影响定性;如果是被动收受、事后及时退还,那才是有意义的情节。这两种情形,表面动作一样,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六、四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逢年过节收的红包,金额不大,也会被追究吗?

要看金额、次数和背景。单笔金额小、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双方关系对等的,性质判定会不一样;但如果是多次、累计金额较大,且对方正好有请托事项,就可能被累计计算并纳入审查。次数和背景,比单笔金额更重要。

问:家里老人收的,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

“不知道”需要证据支撑。 比如你长期不在家、没有共同生活、事后才知道等等。同时,知道以后的处理方式就很关键——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并保留好凭证。

问:现在钱已经花掉了,还不上,怎么办?

先把实际情况说清楚:花了多少、用在哪儿、还能不能筹措。如实说明比隐瞒有利。 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结合案件阶段判断,建议尽早问律师。

问:我会不会被牵连进去?

这要区分”被动卷入”和”主动参与”。 被动收受、事后如实说明并及时退还的家属,和明知请托事项而主动索要收受的,性质完全不同。不要因为害怕而不说,也不要因为侥幸而乱动。 先把事实理清楚,再决定怎么做。

七、结语

“钱给了家属”这件事,法律看的从来不是”钱打到了谁的卡上”,而是这笔钱和职务有没有关系、本人事后是什么态度。

对家属来说,最重要的三件事其实很朴素:不要瞒着家人,不要动这笔钱,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有些时候,决定事情走向的,不是当初收下的那一下,而是知道以后的那个动作。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