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讯问笔录,两位辩护人看出来的东西可能完全不同。
一位看到的是”供述稳定、内容清楚、无辩护空间”;另一位看到的是”问答封闭、辩解缺失、时间对不上”。
差别不在能力,在于有没有一套固定的审查动作。 笔录是可以被”审”的,今天给一套能照着走的清单。
一、为什么笔录必须被审
先说一句最容易被忽略的话。
笔录不是录音。 讯问现场说什么、怎么说,落到纸面上,中间经过了一个人的转述、概括和筛选。
一次两小时的讯问,可能只有三四页纸;被讯问人说了十句解释,笔录里可能只留下”是的”两个字。这不是有人故意伪造,这是”记录”这个动作本身的损耗。
所以审查笔录,本质上不是去问”他有没有说谎”,而是先问一句:这份笔录离真实发生的讯问现场,有多远?
二、形式审查:八个必须过的关卡
形式审查查的是”这份笔录的资格和完整度”。任何一项缺失,都是可以写进辩护意见的瑕疵。
| 序号 | 审查项 | 具体要求 | 缺失的后果 |
|---|---|---|---|
| 1 | 讯问人数 | 讯问人是否为二人以上 | 单人讯问,属程序违法 |
| 2 | 身份记载 | 讯问人姓名、单位、职务是否载明 | 来源不明,无法核对 |
| 3 | 时间地点 | 起止时间、讯问地点是否齐全 | 与录像、在押记录无法勾连 |
| 4 | 权利告知 | 有无告知权利义务、如实供述的后果 | 自愿性的基础被动摇 |
| 5 | 签名捺印 | 被讯问人是否逐页签名、捺印 | 内容未经认可,真实性存疑 |
| 6 | 修改签认 | 涂改、增删处是否单独签认 | 无法排除事后添加 |
| 7 | 拒绝签字记载 | 有无拒绝签字的说明及见证 | 无说明则真实性存疑 |
| 8 | 时间吻合 | 笔录时长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对应 | 差额部分需要解释 |
这八项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8 项。 一份笔录记载讯问时长为三小时,而对应录像只有四十分钟——中间那两个多小时发生了什么,必须有一个说法。
三、实质审查:八个真正决定分量的问题
形式过关,只说明”这份笔录是齐的”;接下来才决定”它值多少钱”。
第一,问答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 “你那天是不是收了钱?“是封闭式,只能答是或不是。“那笔钱是怎么回事,你从头说一遍”是开放式。笔录里的问题怎么写的,直接反映取证方式。
第二,有没有指供? 指供比诱导更重。诱导是暗示答案的方向,指供是直接把答案说出来:“你上次说是三十万,对吧?""这笔钱你是不是用来还房贷了?“这类问句一旦成规模出现,供述的独立性就成问题。
第三,有没有”总结式”记载替代原话? 这是本文重点,下一节单说。
第四,被讯问人的辩解有没有被完整记录? 一份只有承认、没有辩解的笔录,是反常的。任何一个人被问到自己的事,都会讲理由。 如果若干次笔录里,被讯问人从头到尾只是”是的""我认”,反而值得追问。
第五,答话是原话还是转述? “被调查人称其记不清具体时间”和”我不知道”,是两种不同的记录。前者带入了记录人的判断,后者才是原话。
第六,前后各次笔录之间是”生长”还是”复制”? 正常的供述,细节会随回忆逐渐丰富;异常的供述,各次表述句式高度一致。
第七,讯问之间的间隔是否合理? 连续多次、间隔很短、跨越深夜的讯问记录,需要结合录像核对是否属于疲劳讯问。
第八,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否对上? 与行贿人证言、书证、职务行为文件相互比对,看哪些是独立的印证,哪些是同源的复述。
四、特别提示:笔录”高度概括”是最常见的失真
这一节值得单独拎出来。
实务中,最普遍也最不容易察觉的失真,不是伪造,而是概括。
举个例子。被讯问人的原话可能是:“那笔钱他确实给过我,但那是他孩子上学我借给他的,我第二年本来打算还。”
这句话有三层:承认收到钱、说明性质是借款、说明有还款打算。
落到笔录上,很可能变成一句:“我收受了他给的钱。”
原话是有条件的,记下来却成了确定的。
更麻烦的是,被讯问人自己签了字。于是后续所有环节——审查起诉、庭审——都会沿用这种”已经固定下来的概括”。而那句被删掉的”我第二年本来打算还”,本来可能正好对应法发〔2003〕167号关于”以借款为名的受贿”要看”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未归还的原因”的审查要求。
所以阅卷时最该留心的地方,恰恰是那些”太干净”的笔录。
五、发现概括失真的三个办法
第一,找同一件事在不同笔录里的不同表述。 同一笔事实,如果第一次讯问有具体解释、后几次只剩一句承认,中间一定发生了什么。
第二,找笔录里的”空白”。 问答之间有没有跳转?有没有一段讯问突然结束、下一次从另一个话题开始?空白的旁边,往往是辩解被省略的地方。
第三,用录像核对。 这是唯一能直接还原的方式。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申请调取,逐段比对;如果申请被拒,把”笔录的完整性存疑”作为申请调取的理由写清楚。
六、方法论
一份笔录,永远比它表面承载的信息少一层。
它不是录音,你看到的每一句话,都经过了一次转述。
所以审查笔录的正确姿态,不是去判断”他说的可不可信”,而是先把审查动作走完——形式八项看资格,实质八项看分量,概括失真看损失。
把这份笔录”复原”到讯问现场的样子,你才知道它到底能证明什么。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