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这个题目,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不是定性,是计价。
定性上,大家都能说一句”未出资而取得股份就是受贿”。可一旦进入数额认定,卷宗里就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算法,结论可能相差几十万,甚至差一个量刑档次。
计价规则本身,就是辩护空间。
一、规则起点:一句话决定两套算法
规范依据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 号)。
这份文件对”收受干股”给了两条规则。这两条不是并列的选项,而是按事实状态分流的两条轨道。
轨道一: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份已实际转让的。
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轨道二: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
受贿数额,以其实际分红数额计算。
白话翻译:登记了,或者能证明股份真的转到他名下了,就算”股份本身”的价值;没登记、股也没实际到手,那就只算他实际拿到手的分红。
注意这里的落差: 一个注册资本 500 万、他占 10% 的公司,股份价值可能是 50 万;但如果公司一直没分红,轨道二算出来的数额可能是零。同一件事,两条轨道,天壤之别。
二、为什么要分成两条轨道
股权是有价值的财产权利。 一旦完成转让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股份已实际归他所有,他取得的就不是”未来收益的期待”,而是一份确定的财产,数额自然落在股份的价值上。
没登记、也没实际转让的,他手上其实什么也没拿到,唯一实际获得的就是已分到的那部分红利,那就只算这部分。
背后的思路是一致的:数额要对着”实际获得的利益”算,不是对着”纸面上承诺的利益”算。
三、“实际转让”怎么证明
轨道一的关键,是”已实际转让”这五个字——登记是最直接的证明,没登记时,就要看其他证据:
- 股东名册里有没有他的名字;
- 出资证明书有没有签发给他;
-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里有没有他的席位或表决记录;
- 股权转让协议签了没有、什么时候签的;
- 他有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分红决议、查阅账目;
- 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点。
前三项是静态材料,后三项是行为痕迹,后者更有说服力,也更值得逐项质证。如果只有一句”口头答应给他股份”,登记、名册、协议都没有,这一支最多只能往轨道二靠。
四、真出资与假出资:不是”有没有出钱”一句话
情形一:未实际出资而获取股份。
这是干股受贿的典型形态。没有投入对应资金,却取得了股份,对应的价值就是职务换来的。 这一支争议一般不在定性,在数额。
情形二:实际出资,但分红明显偏离商业合理性。
真实出资不等于必然无罪,也不等于必然有罪。
- 出资真实、金额对等、分红按比例,通常不构成受贿;
- 出资真实,但分红明显超出持股比例、明显背离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通过职务获得的利益;
- 出资是象征性的,与实际应出资额差距悬殊,那要落到下面”合作投资”型去看。
这里有个好用的判断工具:换成一个没有他这个职务的人来,能不能拿到同样的条件? 拿不到,就说明”股份的条件”里掺着职务。
五、“合作投资”型:按差额算
第三种形态,是请托人出资,和他”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合作”投资。
规则同样出自法发〔2007〕22 号:以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
白话:该他出的钱他没出,或者只出了一部分,这个缺口就是受贿数额。
举个示意: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约定他占 30%、应出资 60 万。他一分没出,差额就是 60 万;实际只出了 10 万,差额就是 50 万。
注意”应出资额”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这一点要先固定。 常见争点是认缴还是实缴、有没有分期和后续补齐。
六、干股受贿计价对照表
| 情形 | 登记/实际转让状态 | 受贿数额 | 红利如何处理 |
|---|---|---|---|
| 已登记,或证据证明股份已实际转让 | 已转让 | 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 | 按受贿孳息处理,不计入受贿数额,另行追缴 |
| 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股份未实际转让 | 未转让 | 实际取得的分红数额 | 本身就是数额,已计入 |
|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 | 视具体情况 | 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 | 视是否实际取得分红另行判断 |
| 自己真实、足额出资,按比例分红 | — | 通常不计入;分红明显偏离商业合理性的,偏离部分单独审查 | — |
这张表有一行最容易被误读:轨道一下的红利是”孳息”,不是受贿数额。 它要追缴,但不进入受贿数额的计算——对量刑的影响往往比想象中大。
七、辩护切入点与常见争点
第一,先争轨道,再争数额。 只要把事实从轨道一拉到轨道二,数额就可能大幅下降。办案人常默认按股份价值算,这时要追问:登记了吗?名册里有没有?协议什么时候签的?他行使过股东权利吗?
第二,“转让行为时”这个时点怎么定。 按签协议时、工商变更时还是实际取得权利时算?不同时点,评估结论可能相差很大,审计报告里必须盯住。
第三,评估报告的审查。 谁来评、按净资产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方法不同,结论不同,这就是质证空间。 尤其注意有没有同期股权转让价格可以对照。
第四,“所分红利”与”孳息”的边界。 哪些属于股份带来的自然增值,哪些属于他另行动用职务换来的收入,要分开——混在一起算,数额会虚高。
第五,真实出资的抗辩。 有出资凭证、真实经营、按比例分红的,要把出资链条做扎实:钱从哪来、何时到账、有没有验资。
第六,注意与”交易型受贿”的交叉。 有些案件表面是股权交易,实质是低价买入。这时计价规则要切换——按实际支付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算,而不是按股份价值算。规则选错,数额就错。
八、审查清单
- 有没有股权转让登记? 调工商档案看时间点。
- 有没有”股份已实际转让”的证据? 名册、出资证明、协议、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 没有转让的,实际分了多少红? 逐笔核对分红决议和发放记录。
- 分红走公司账面还是私人账户? 后者要单独说明来源。
- 他实际出资了没有? 出资额、时间、凭证、验资报告。
- 《章程》约定的应出资额是多少? 认缴还是实缴?
- 有没有”合作投资”的包装? 算清差额。
- 股份价值怎么评的? 评估方法、基准日、同期可参照的股权交易价格。
- 哪些是孳息、哪些是数额? 分开列。
- 有没有同一事实被”交易型”和”干股型”重复计算? 最易漏。
结语
干股这个题目,看起来是”定性难”,实际是”计价难”。
定性的那一句早已写好,真正要下功夫的是:这个数额落在哪条轨道上、用什么方法评、哪些该剔除。
辩护人在这里要做的,不是否认他”拿过股份”,而是把问题拉回一条更精确的线:他实际拿到手的究竟是什么,值多少。
把计价规则抠准,比争论动机有用得多。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