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这个题目,最容易出错的地方不是定性,是计价。

定性上,大家都能说一句”未出资而取得股份就是受贿”。可一旦进入数额认定,卷宗里就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算法,结论可能相差几十万,甚至差一个量刑档次。

计价规则本身,就是辩护空间。

一、规则起点:一句话决定两套算法

规范依据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 号)。

这份文件对”收受干股”给了两条规则。这两条不是并列的选项,而是按事实状态分流的两条轨道。

轨道一: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份已实际转让的。

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轨道二: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的。

受贿数额,以其实际分红数额计算。

白话翻译:登记了,或者能证明股份真的转到他名下了,就算”股份本身”的价值;没登记、股也没实际到手,那就只算他实际拿到手的分红。

注意这里的落差: 一个注册资本 500 万、他占 10% 的公司,股份价值可能是 50 万;但如果公司一直没分红,轨道二算出来的数额可能是零。同一件事,两条轨道,天壤之别。

二、为什么要分成两条轨道

股权是有价值的财产权利。 一旦完成转让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股份已实际归他所有,他取得的就不是”未来收益的期待”,而是一份确定的财产,数额自然落在股份的价值上。

没登记、也没实际转让的,他手上其实什么也没拿到,唯一实际获得的就是已分到的那部分红利,那就只算这部分。

背后的思路是一致的:数额要对着”实际获得的利益”算,不是对着”纸面上承诺的利益”算。

三、“实际转让”怎么证明

轨道一的关键,是”已实际转让”这五个字——登记是最直接的证明,没登记时,就要看其他证据:

  • 股东名册里有没有他的名字;
  • 出资证明书有没有签发给他;
  •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里有没有他的席位或表决记录;
  • 股权转让协议签了没有、什么时候签的;
  • 他有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分红决议、查阅账目;
  • 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点。

前三项是静态材料,后三项是行为痕迹,后者更有说服力,也更值得逐项质证。如果只有一句”口头答应给他股份”,登记、名册、协议都没有,这一支最多只能往轨道二靠。

四、真出资与假出资:不是”有没有出钱”一句话

情形一:未实际出资而获取股份。

这是干股受贿的典型形态。没有投入对应资金,却取得了股份,对应的价值就是职务换来的。 这一支争议一般不在定性,在数额。

情形二:实际出资,但分红明显偏离商业合理性。

真实出资不等于必然无罪,也不等于必然有罪。

  • 出资真实、金额对等、分红按比例,通常不构成受贿;
  • 出资真实,但分红明显超出持股比例、明显背离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通过职务获得的利益;
  • 出资是象征性的,与实际应出资额差距悬殊,那要落到下面”合作投资”型去看。

这里有个好用的判断工具:换成一个没有他这个职务的人来,能不能拿到同样的条件? 拿不到,就说明”股份的条件”里掺着职务。

五、“合作投资”型:按差额算

第三种形态,是请托人出资,和他”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合作”投资。

规则同样出自法发〔2007〕22 号:以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

白话:该他出的钱他没出,或者只出了一部分,这个缺口就是受贿数额。

举个示意: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约定他占 30%、应出资 60 万。他一分没出,差额就是 60 万;实际只出了 10 万,差额就是 50 万。

注意”应出资额”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这一点要先固定。 常见争点是认缴还是实缴、有没有分期和后续补齐。

六、干股受贿计价对照表

情形登记/实际转让状态受贿数额红利如何处理
已登记,或证据证明股份已实际转让已转让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按受贿孳息处理,不计入受贿数额,另行追缴
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股份未实际转让未转让实际取得的分红数额本身就是数额,已计入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投资视具体情况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视是否实际取得分红另行判断
自己真实、足额出资,按比例分红—通常不计入;分红明显偏离商业合理性的,偏离部分单独审查—

这张表有一行最容易被误读:轨道一下的红利是”孳息”,不是受贿数额。 它要追缴,但不进入受贿数额的计算——对量刑的影响往往比想象中大。

七、辩护切入点与常见争点

第一,先争轨道,再争数额。 只要把事实从轨道一拉到轨道二,数额就可能大幅下降。办案人常默认按股份价值算,这时要追问:登记了吗?名册里有没有?协议什么时候签的?他行使过股东权利吗?

第二,“转让行为时”这个时点怎么定。 按签协议时、工商变更时还是实际取得权利时算?不同时点,评估结论可能相差很大,审计报告里必须盯住。

第三,评估报告的审查。 谁来评、按净资产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方法不同,结论不同,这就是质证空间。 尤其注意有没有同期股权转让价格可以对照。

第四,“所分红利”与”孳息”的边界。 哪些属于股份带来的自然增值,哪些属于他另行动用职务换来的收入,要分开——混在一起算,数额会虚高。

第五,真实出资的抗辩。 有出资凭证、真实经营、按比例分红的,要把出资链条做扎实:钱从哪来、何时到账、有没有验资。

第六,注意与”交易型受贿”的交叉。 有些案件表面是股权交易,实质是低价买入。这时计价规则要切换——按实际支付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算,而不是按股份价值算。规则选错,数额就错。

八、审查清单

  1. 有没有股权转让登记? 调工商档案看时间点。
  2. 有没有”股份已实际转让”的证据? 名册、出资证明、协议、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3. 没有转让的,实际分了多少红? 逐笔核对分红决议和发放记录。
  4. 分红走公司账面还是私人账户? 后者要单独说明来源。
  5. 他实际出资了没有? 出资额、时间、凭证、验资报告。
  6. 《章程》约定的应出资额是多少? 认缴还是实缴?
  7. 有没有”合作投资”的包装? 算清差额。
  8. 股份价值怎么评的? 评估方法、基准日、同期可参照的股权交易价格。
  9. 哪些是孳息、哪些是数额? 分开列。
  10. 有没有同一事实被”交易型”和”干股型”重复计算? 最易漏。

结语

干股这个题目,看起来是”定性难”,实际是”计价难”。

定性的那一句早已写好,真正要下功夫的是:这个数额落在哪条轨道上、用什么方法评、哪些该剔除。

辩护人在这里要做的,不是否认他”拿过股份”,而是把问题拉回一条更精确的线:他实际拿到手的究竟是什么,值多少。

把计价规则抠准,比争论动机有用得多。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