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受贿这个罪名,构成问题前一篇已经讲过。这一篇只谈一件事:数额到底怎么算。

先给一句定调的话:

干股受贿的数额,不算”公司值多少”,也不算”人家给了多少”,而是在两条规则里选一条。

选错规则,数字能差出一个量刑档。

一、两条规则,先分清”登记了没有”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 号)关于收受干股的规定,核心就是把情形劈成两半。

第一条:股份已经登记、或者已经实际转让的 → 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

白话:股份真的到手了,那就按”转让那个时点,这些股份值多少钱”算。请注意——不是按你后来卖掉的价钱算,也不是按案发时的价值算,是按转让时的价值算。

第二条:股份没有登记的 → 按实际分红数额计算。

白话:股份还挂在别人名下,你只是每年拿钱,那就算你一共拿了多少分红。

还有一个必须记住的附加规则:已经登记、已经转让的干股,后续拿到的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这意味着什么?红利不进受贿数额,但照样要追缴。

这一条是辩护中的常见分水岭。同一笔钱,算进”受贿数额”和算作”孳息追缴”,对量刑档次、罚金、退赃责任的影响完全不同。

二、几个绕不开的技术难点

规则只有两条,但真到案子里,难点全在细节。

难点一: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股份价值”不是自明的。实务中常见的三条路径:

  • 按公司净资产折算:看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用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
  • 按评估结论: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出具报告。
  • 按同期转让价:同期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股权转让价格,往往最接近真实市价。

这三条路径选哪一条,是这类案件最实的辩点。 一家账面净资产很低、但实际经营良好的公司,按净资产算和按评估算,可能差好几倍。反过来也一样。

难点二:“空壳公司干股”怎么处理?

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没有资产、注册资本也未实缴。这种干股,是按登记的名义份额算,还是按实际价值算?

关键在真实性。 如果公司真的一文不值,那”股份价值”就接近于零,硬按注册资本折算,是把形式当成了实质。这类情形下,应当追着问一句:这份股权,客观上是否存在价值?

难点三:送股时点和收受时点的关系。

干股往往是”先谈好、后登记”,中间可能隔一两年。到底以哪个时点为准?

规则给的答案是转让行为时。但”转让行为时”到底是签协议日、股东会决议日还是工商变更日,需要在案证据里去固定。时点不一样,价值基准日就不一样。

难点四:未实际分红的登记型干股,构不构成?

构成。

这一点不要有幻想。股份已经登记或实际转让,价值就已经被收受了,与有没有分红无关。分红是孳息问题,不是成立要件问题。

反过来说,没登记、也没分红的干股,数额就无从计算——这是另一个可以争的空间。

三、干股计价规则对照表

情形数额怎么算红利怎么处理辩护抓手
已登记/已实际转让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按受贿孳息处理,不入受贿数额,但应追缴价值评估方法、转让时点
未登记实际分红额分红本身就是数额,不重复计孳息是否已实际分红、分红性质
空壳公司干股需先判断股权有无实际价值视情形公司是否实际经营、是否实缴
已登记但未分红仍按股份价值计无论证价值为零或极低

四、辩护的三个切入点

第一个: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策略问题。净资产法、评估法、同期转让价法,结论可能天差地别。要做的动作是:看卷宗里用了哪一条,然后追问为什么用这一条、有没有更贴近市场的方法。

尤其要注意:评估报告的基准日、评估假设、是否考虑流动性折价,每一个都可能是几百万的差额。

第二个:分红与孳息的区分。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做错的一处。已登记干股的分红是孳息,未登记干股的分红是数额。 两者在计算口径上不能混。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把分红一股脑塞进受贿数额。这时候要把规则原文摆出来,逐笔区分。

第三个:是否”实际转让”的举证。

“已登记”好判断,看工商档案就行。但”已实际转让”是个事实判断——有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有没有参与分红、有没有签过转让协议。

如果既没登记、又不能说清实际转让,那只能退到第二条规则,按实际分红算。 通常这一退,数额会明显下降。

五、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量刑联动

干股受贿的数额一旦确定,连着三样东西一起动:量刑档次、罚金数额、退赃责任。

而孳息的定性,又直接影响退赃的边界——退的是受贿数额,还是数额加孳息?

所以在这类案件里,把数额算清楚,往往比在庭上讲十句”认罪悔罪”更有用。

结语

干股计价看起来是技术活,其实决定它的只有两个判断:登记了没有,价值怎么定。

把这两个问题问到底,数额自己就会落下来。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