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受贿这个罪名,构成问题前一篇已经讲过。这一篇只谈一件事:数额到底怎么算。
先给一句定调的话:
干股受贿的数额,不算”公司值多少”,也不算”人家给了多少”,而是在两条规则里选一条。
选错规则,数字能差出一个量刑档。
一、两条规则,先分清”登记了没有”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 号)关于收受干股的规定,核心就是把情形劈成两半。
第一条:股份已经登记、或者已经实际转让的 → 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
白话:股份真的到手了,那就按”转让那个时点,这些股份值多少钱”算。请注意——不是按你后来卖掉的价钱算,也不是按案发时的价值算,是按转让时的价值算。
第二条:股份没有登记的 → 按实际分红数额计算。
白话:股份还挂在别人名下,你只是每年拿钱,那就算你一共拿了多少分红。
还有一个必须记住的附加规则:已经登记、已经转让的干股,后续拿到的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这意味着什么?红利不进受贿数额,但照样要追缴。
这一条是辩护中的常见分水岭。同一笔钱,算进”受贿数额”和算作”孳息追缴”,对量刑档次、罚金、退赃责任的影响完全不同。
二、几个绕不开的技术难点
规则只有两条,但真到案子里,难点全在细节。
难点一: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股份价值”不是自明的。实务中常见的三条路径:
- 按公司净资产折算:看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用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
- 按评估结论: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出具报告。
- 按同期转让价:同期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股权转让价格,往往最接近真实市价。
这三条路径选哪一条,是这类案件最实的辩点。 一家账面净资产很低、但实际经营良好的公司,按净资产算和按评估算,可能差好几倍。反过来也一样。
难点二:“空壳公司干股”怎么处理?
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没有资产、注册资本也未实缴。这种干股,是按登记的名义份额算,还是按实际价值算?
关键在真实性。 如果公司真的一文不值,那”股份价值”就接近于零,硬按注册资本折算,是把形式当成了实质。这类情形下,应当追着问一句:这份股权,客观上是否存在价值?
难点三:送股时点和收受时点的关系。
干股往往是”先谈好、后登记”,中间可能隔一两年。到底以哪个时点为准?
规则给的答案是转让行为时。但”转让行为时”到底是签协议日、股东会决议日还是工商变更日,需要在案证据里去固定。时点不一样,价值基准日就不一样。
难点四:未实际分红的登记型干股,构不构成?
构成。
这一点不要有幻想。股份已经登记或实际转让,价值就已经被收受了,与有没有分红无关。分红是孳息问题,不是成立要件问题。
反过来说,没登记、也没分红的干股,数额就无从计算——这是另一个可以争的空间。
三、干股计价规则对照表
| 情形 | 数额怎么算 | 红利怎么处理 | 辩护抓手 |
|---|---|---|---|
| 已登记/已实际转让 | 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 | 按受贿孳息处理,不入受贿数额,但应追缴 | 价值评估方法、转让时点 |
| 未登记 | 实际分红额 | 分红本身就是数额,不重复计孳息 | 是否已实际分红、分红性质 |
| 空壳公司干股 | 需先判断股权有无实际价值 | 视情形 | 公司是否实际经营、是否实缴 |
| 已登记但未分红 | 仍按股份价值计 | 无 | 论证价值为零或极低 |
四、辩护的三个切入点
第一个: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这不是技术问题,是策略问题。净资产法、评估法、同期转让价法,结论可能天差地别。要做的动作是:看卷宗里用了哪一条,然后追问为什么用这一条、有没有更贴近市场的方法。
尤其要注意:评估报告的基准日、评估假设、是否考虑流动性折价,每一个都可能是几百万的差额。
第二个:分红与孳息的区分。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做错的一处。已登记干股的分红是孳息,未登记干股的分红是数额。 两者在计算口径上不能混。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办案机关把分红一股脑塞进受贿数额。这时候要把规则原文摆出来,逐笔区分。
第三个:是否”实际转让”的举证。
“已登记”好判断,看工商档案就行。但”已实际转让”是个事实判断——有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有没有参与分红、有没有签过转让协议。
如果既没登记、又不能说清实际转让,那只能退到第二条规则,按实际分红算。 通常这一退,数额会明显下降。
五、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量刑联动
干股受贿的数额一旦确定,连着三样东西一起动:量刑档次、罚金数额、退赃责任。
而孳息的定性,又直接影响退赃的边界——退的是受贿数额,还是数额加孳息?
所以在这类案件里,把数额算清楚,往往比在庭上讲十句”认罪悔罪”更有用。
结语
干股计价看起来是技术活,其实决定它的只有两个判断:登记了没有,价值怎么定。
把这两个问题问到底,数额自己就会落下来。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