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类受贿案件,定性几乎没有争议,数额却可以从”几万”一路拉到”几百万”。
就是收到字画、玉石、黄金、名表这一类特定物的案件。
你翻开卷宗会发现:双方对”收了这幅画”这件事都认,唯一的分歧是——这幅画值多少钱。
今天专门讲这个”值多少”的问题。
一、先立规则:以收受时的市场价格认定
核心规则只有一句:
以收受时的市场价格认定,不是以购买价、也不是以案发时的价格随意择一。
为什么强调”收受时”?
因为特定物的价值波动极大。一幅画,十年前买入价三万,五年前送出去时市场价十万,现在拍卖价三百万。这三个数字,指向的是三件不同的事。
受贿数额反映的是”收受行为发生时,他实际获得了多少利益”。所以基准日应当是收受时。
为什么强调”市场价格”而不是”购买价”?
因为请托人的购买价,可能是一次人情折扣价、可能是假货价、也可能是虚高”洗白”价。购买价只是一个线索,不是认定结论。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字画、玉石、黄金属于其中的”物品”。只要进入”物品”这个范畴,就要按物品的估价规则来定数额。
二、难点一:真伪存疑
这是这类案件最有戏剧性、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器物是真是假,直接决定它值不值钱。
实务中要分三种情况看。
第一种:明知是赝品而收受。 按赝品的实际价值算。比如一幅高仿,市价两千,那就按两千算。收受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价值一致,没有问题。
第二种:以为是真品而收受,实际是赝品。 这里有争议空间。收受人的主观认识指向的是”一幅贵重的真迹”,但客观上拿到的是赝品。数额应当按客观价值认定,还是按主观认知认定?
主流做法是按客观价值认定,但主观认识会影响故意的认定——如果价值极低,甚至可能引出未遂或者数额争议的讨论。
第三种:真品与赝品混杂。 一批字画里真真假假。这时候必须逐件辨真、逐件估价,不能整批打包给一个结论。
请注意:真伪鉴定本身就是一个专门的鉴定程序,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送检流程是否规范、样本是否就是涉案的同一件,都是可以审的。
三、难点二:价值认定主体
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在实务中通常被当作重要参考。
但这里必须说清楚一句话:它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不可质疑的证据。
它是意见类证据,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这意味着两件事:
第一,它的结论可以被反驳。 用同类物品的同期真实成交记录、用同一机构其他报告的口径差异,都可以去质疑。
第二,它的程序可以被审查。 送检的物是不是原件、有没有被调换或混淆、查验过程有没有记录、认定方法是市场法还是成本法——程序上的瑕疵,会直接影响结论的证明力。
很多辩护人拿到价格认定结论就默认接受了,这是可惜的。这份结论背后的方法论,恰恰是这类案件的主战场。
四、难点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这个区分很实用。
黄金属于种类物中的”准种类物”。 它有公开的、可查的行情。所以认定方法相对清晰:按克重乘以收受同期金价,再加上工费部分(该不该加工费,本身可以争)。
字画、玉石、名表属于典型的特定物。 它们没有统一行情,一物一价。所以认定方法只能是市场比较法或者专家评估。
这里有一个常被绕过去的点:玉石尤其难估。
同一种翡翠,种水色差一点,价格差十倍。这时候评估基准、评估参照物、评估人经验,全都成了变量。能不能用评估价直接认定,是这类案件最需要据理力争的地方。
五、特定物价值审查清单
审这类案件,建议对着下面五项一项一项过:
| 审查项 | 要看什么 | 常见问题 |
|---|---|---|
| 来源 | 谁买的、在哪买的、有无购买凭证 | 购买凭证缺失,只能凭口供说价 |
| 购买凭证 | 发票、收据、转账记录、拍卖记录 | 是否原件;金额是否与陈述一致 |
| 送检流程 | 扣押清单、封存记录、交接记录、查验笔录 | 是否同一物;有无混淆、调换风险 |
| 认定方法 | 评估报告用的什么方法、基准日是哪天 | 基准日选在价格高点,数额被抬高 |
| 认定时点 | 是否以”收受时”为基准 | 直接用买入价,或直接用案发时市价 |
这五项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送检流程”和”认定时点”。
送检流程一旦断裂,“这幅画是不是当初那幅画”就成了问题;认定时点一旦错位,数额可能凭空放大好几倍。
六、三个提醒
第一,不要把”购买价”当成起点。 购买价只是一个数字,它的证据价值在于”能不能印证收受时点的市场价”,而不是它本身就是数额。
第二,不要放过任何一次价格波动。 尤其是有没有证据证明收受时的价格,与买入价、案发时价格有显著差异。
第三,鉴定意见要”顶”回去。 质证时不要只说”不认可”,要说清楚:结论是怎么来的、方法是什么、凭什么这么定。
结语
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不在”收没收”,而在”值多少”。
因为收受的事实通常已经无从否认,剩下的空间,全在那份评估结论的字里行间。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