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已经退休三年的老同志被找去谈话,回来以后家人问了一句:“都退了,还能算受贿吗?”
这句话我听过太多次。它背后是一个很朴素的期待:人退了,事是不是就过去了?
答案是:不一定。 而且这里面的情形,比大多数人想的要复杂。退休这件事本身,既不是”安全线”,也不是”生分线”。真正决定结果的,是另外几件事。
一、退休不会让过去的事自动清零
先说一个基本原则:退休改变的是”身份状态”,不改变”已经发生过的事”。
一个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客观发生过的行为。这个行为当时就在那里,退休并不会把它抹掉。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他谋利的时候,是不是在职?
第二,他收钱和那次谋利之间,有没有对应关系?
第三,他退休后办的事,用的是”原来的影响力”,还是”现在的身份”?
把这几个问题拆开,情形就清楚了。
二、情形一:在职时办了事,退休后才收钱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
当年在岗位上,把某件事办成了——批了个项目、签了个字、打了招呼。当时没人送钱,双方也没提钱。多年以后,人已经退休了,对方送上一笔”表示”。
很多人觉得:当年没约定,现在也退了,这不就是正常人情吗?
但这恰恰是司法解释专门补上的一种情形。
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列举了三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同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也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就够。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结论就很清楚:谋利和收钱的时间分开,不影响定性。 关键在于,这笔钱是不是”基于”当年那件事给的。
这个”基于”,需要证据来证明,不是自动成立的。所以判断时要看:
- 时间隔了多久。 三个月后送钱,和八年后送钱,说服力完全不同。时间越久,证据越难补。
- 中间有没有别的由头。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正常的生意结算,这些时间点上的往来往往有别的解释。
- 送钱的人是谁。 是当年那件事的直接受益人,还是他的亲戚、老部下?关系越间接,“基于”越难成立。
所以家属最能帮上忙的地方,是把这些时间、场合、由头,一笔一笔回想清楚。
三、情形二:在职时”约定”退休后收受——期权化的受贿
还有一种更需要注意的:当时就说好了。
“这事你��帮我办了,等我退休了再说。”
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钱是在退休后拿的,就没事。这个理解是错的。
只要在职期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成之后给你好处”的约定——无论是明说还是心照不宣——这个约定本身就构成了谋利要件里的”承诺”。约定发生在什么时候,比钱在什么时候到手更重要。
实践中把这种模式称为”期权化受贿”。它的特点是:权力在当期兑现,利益在远期交付。 办案机关的审查重点,恰恰就在这个”约定”上——什么时候谈的、怎么谈的、有没有第三人知道、有没有相关的通话记录或书面痕迹。
如果确实存在这个约定,那么”我退休后才拿的钱”这句话,基本起不到作用。
反过来,如果根本没有约定,只是事隔多年对方自己上门送钱,那就要回到前面说的”基于”上去论证。
四、情形三:退休后利用”原来的影响力”办事收钱
这是第三条路径,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条。
退休以后,有些人还是有人脉、有关系。别人找上门,请他帮忙说句话、找个老下属、递个条子。事办成了,给一笔”辛苦费”。
这种情形,通常不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而是走**《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翻译成大白话:你已经不在位了,用的是”你当年那个位置”留下来的余威。
这里有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一,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这一条要求的不是普通的谋利,而是不正当利益。这一点非常重要——为请托人办一件依规应当办的事,和替他违规开路,性质不一样。
第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这两个要件,都是可以单独论证、单独争辩的。 在实务中,这也是这类案件里最值得下功夫的地方。
五、一张对照表
| 情形 | 时间关系 | 通常涉及的罪名方向 | 关键要件 |
|---|---|---|---|
| 在职谋利,退休后收钱 | 事在前,钱在后 | 受贿罪 | 钱是否”基于”当年的职务行为 |
| 在职约定,退休后收受 | 约定在前 | 受贿罪 | 有没有”约定”这个承诺 |
| 退休后靠原职务影响力办事收钱 | 全在退休后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是否”不正当利益”、数额是否较大 |
| 退休后按新身份正常取酬 | 全在退休后 | 一般不构成犯罪 | 是否与职务行为无关 |
这张表只是方向性的梳理。具体到个案,还要看证据、看岗位、看事项的性质。
六、给退居二线、退休人员的几句提醒
第一,“退了”不是护身符,也不是”就没事了”。 该看的是行为和关联,不是身份状态。
第二,退休后受人请托去”打招呼”,要格外谨慎。 哪怕你现在没有职权,只要你用的还是原来的位置留下的影响力,并且办的是不正当的事,就可能触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第三,把过去的事理清楚,比回避有用。 什么时候办的、谁受益、中间有没有往来、有没有约定——这些是判断的基础,也是家属能做的最实在的事。
第四,“我没拿过钱”和”我没办过事”是两回事。 有的人拿了钱没办事,有的人办了事没收钱。这两句话里,哪一句是真的、有没有证据,才是重点。
结语
退休是一道职业生涯的分界线,但它通常不是刑事责任的终点线。
法律看的是行为和关联,不是日历。 一个人什么时候在职、什么时候离岗,是事实;那笔钱为什么给的、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才是判断的核心。
对家属来说,最该做的一件事,可能就是陪着把过往的每一笔往来,按时间顺序理一遍。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