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案件里,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是:

“这事最后不是他定的,是上面定的。他哪有什么决定权?”

这句话听起来很有道理。一个人既然拍不了板,那他拿了钱,好像就不该算”用权换钱”。

但法律给出的答案,比这个直觉要复杂得多。今天就把这件事说清楚。

一、先纠正一个前提:决定权不是受贿罪的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核心表述不是”决定权”,而是这句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发〔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讲了两层:

一是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二是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翻译成白话:法律看的不是”最后谁签字”,而是你在这个位置上,对这件事有没有实际的作用力。

一个人可以没有决定权,但完全可以有作用力。这两件事,不是一回事。

二、“我没有决定权”这句话,可能对应三种完全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不拍板,但你在流程里”卡”着一环

举个很常见的场景。

某职能部门的科长,从不拍板——项目最终由分管领导签批。但他负责初审、负责汇总意见、负责把材料报上去,甚至负责写一句”建议同意”或者”建议暂缓”。

他收了下游企业的钱,辩解说:“我又没决定权。”

问题是:这个环节本身就是职权。

审批链条上的建议权、审核权、推荐权、否决权、经手权、验收权,任何一环只要对结果有影响,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领导之所以能拍板,前提是有人把材料送上来、把意见提上来。你在链条上,就不在链条外。

第二种:不拍板,但你能让拍板的人听你的

另一种更隐蔽的情况是:请托人找的根本不是一把手。

他找的是一把手的下属、一把手的上级,或者业务上能管到一把手的人。

这里要分两条路径看。

路径一:如果你和那位拍板的人之间,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比如你是他的分管领导,或者你在能管到他考核、经费、人事的岗位上——那么按前面那份纪要,你利用他的职权办事,本身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按受贿评价。

路径二:如果你的影响力来自”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和对方没有直接的隶属、制约关系,那可能落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这一条有一个额外要求: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句白话:你说的那通电话,之所以有人接、有人听,是因为你坐在这个位置上。

第三种:真的和职务没有关系

当然,也确实存在出罪的空间。

如果你和请托人之间是纯粹的私人关系,比如亲戚、多年的朋友、同学,对方给你财物完全不依托你的职务,你也没有动用任何职位上的作用力去推进这件事,那就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但这里有一个边界要提醒:如果收钱的人和办事的人不是同一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我不在这个流程里”是一个可以争取的方向,但它需要事实支撑,不是一句话就能成立。

三、把三种情况摆在一起看

你的实际角色与拍板人的关系大致走向
有建议权、审核权、否决权在流程中有一环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能影响有决定权的人有隶属、制约关系按利用职务便利评价
能影响有决定权的人无隶属制约关系可能构成斡旋受贿(需不正当利益)
完全不依托职务纯私人关系才有出罪空间

这张表里,前三行都写着同一件事:有没有决定权,法律并不关心;你和这件事有没有职务上的关联,才是关键。

四、三问自查

如果你(或者家人)不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种,可以问自己三个问题:

第一问:请托人为什么找我? 是因为”我这个人”——比如是老同学;还是因为”我这个位子”——比如我正好管着这一块?

第二问:这件事的流程里,我卡着哪一环? 经手、审核、建议、推荐、否决、验收,有没有?

第三问:我出面、我打电话,对方为什么会买账? 是因为私人交情,还是因为我这个位置让别人不好拒绝?

三个问题里,只要前两问有一个答”是”,“我没有决定权”这句话的辩护力度就会大打折扣。

五、需要说清楚的两个边界

第一,“没有决定权”不等于”没有责任”,但也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 这两句话都要说完整。如果确实既没有职权、也没有影响力,那就不该被硬套进来。

第二,身份不同,罪名可能不同。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还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不是”受贿罪”,和”是不是构成犯罪”,是两个问题。

六、结语

“没有决定权”不是一块免罪金牌。

它真正的作用,是把问题推到了更细的地方:你坐在这个位置上,到底能做什么。

这个”能做什么”,才是案件里真正要回答的问题。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