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技术争点,不是”有没有收”,而是——“到底收了多少”。
行贿人说给了二十万,被告人说只有十万。这笔钱又没有转账,没有收条。差出来的这十万,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事实认定”,实际上是证明标准问题。今天拆三条规则,再给一张对照表。
一、先分类:差异是怎么产生的,决定怎么处理
不要一上来就争”谁说的对”。先问一句:这个差异是怎么来的?
实务中大致有这么几类:
第一类,记忆模糊型。 “大概十来万""可能七八万”。双方的数字都是估的,边界是虚的。这类差异最容易被”就低”吸收。
第二类,计量单位型。 “万”和”捆”的描述不同,“一沓”到底是五万还是十万,不同人对现金包装的习惯不同。这类差异往往可以靠包装细节还原。
第三类,笔数错位型。 行贿人把三次加在一起说成一次,或者把两笔合并成一笔。总金额可能是一致的,只是切分方式不同。
第四类,性质主张型。 行贿人说这十万是给的,被告人说这十万是借的、是还的、是正常往来。表面是金额差异,实质是性质差异——这类不能当”数额问题”处理,要回到对价和性质那条线上。
第五类,真实的记忆偏差。 一笔钱,行贿人记得多了,被告人记得少了,没有谁在说谎,只是两个人都记不准。
分类的意义在于:第一类到第三类,是可以技术性解决的;第四类,是要换赛道处理的;第五类,才是纯粹的就低问题。
二、规则一:没有其他证据时,就低认定
这是实务中通行的做法:在双方说法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数额认定。
需要说清楚的是,这条规则不是我编的,它有法理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行贿人说二十万、被告人说十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二十万显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十万,则是双方说法中较低的那一端,不存在相反证据。
所以叫”存疑有利于被告”。它不是对被告人的照顾,而是证明标准在数额问题上的具体落地。
有几点要注意:
第一,“就低”通常是在两端之间取较低值,不是简单取中间数。 实践中不会把十万和二十万折中成十五万——折中缺乏依据。
第二,就低是有前提的——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下面马上要讲。
第三,“就低”一般适用于单笔事实。 如果一笔事实内部金额不明,就低处理;但如果多笔事实之间的总数需要印证,处理方式会更复杂。
三、规则二:有其他证据的,先印证再判断
“就低”不是无条件适用的。如果控方有其他证据能确定较高数额,就不一定按低的认。这时候要看的是印证。
可用的印证材料主要有这几类:
第一,转账或取款记录。 这是最直接的。行贿人银行流水显示某日取现十八万,而双方约定的金额是二十万——虽然有差,但足以说明”不是十万”。
第二,款项用途的同期痕迹。 比如被告人账户同期有一笔大额入账、房子同期装修、购买物品的记录。用途能对上,金额的可信度就上去了。
第三,账目记载。 行贿方的公司账、个人记账本能显示一笔支出,金额往往比口头回忆准。
第四,包装与交付细节。 前面说的”单位型”差异,靠细节就能还原——比如双方都提到”两个纸袋”,而当地习惯一袋装五万,那就大致落在十万这个量级。
第五,其他笔数的一致性。 如果双方在另外十几笔上金额都对得上,只有这一笔对不上,那这一笔的差异就更值得深究,而不是简单化地”就低”。
关键判断:这些证据能不能把这个差异”缩小”到一个可接受的范围。 能缩小,就不是”存疑”,是”基本可以确定”;缩不小,才回到规则一。
四、规则三:无法印证的存疑部分,不予认定
这是三条规则里最重要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含糊过去的一条。
如果一笔事实里存在这样一段金额:行贿人的说法前后不一、又没有任何客观痕迹能支撑、被告人始终否认——那这一段就是”存疑部分”,应当从认定数额中剔除。
请注意,这和”就低认定”不是一回事。
- 就低认定:两端说法都在,取低的一端,整笔事实还是认定的;
- 剔除存疑部分:某一段金额无法确定,这一段不进入数额,事实可能只认定其中的一部分。
举个例子:行贿人说”一共给过三次,大概二十万”,但每次的具体金额说不清;被告人说”只给过两次,一共五万”。这种情况下,可认定的部分可能只是双方都认可的那一部分。剩下的,属于证明不了的部分。
这里有个常被忽略的点:数额的认定,也是”证据确实、充分”的适用对象。 不能因为这是一个”数字问题”,就降低证明要求。
五、辩护意见怎么写这一块
这是可以标准化操作的部分。建议按下面的结构写:
第一步,逐笔列表。 把起诉书指控的每一笔单独拉出来,做成表。表格横向至少这几栏:
| 指控序号 | 行贿人陈述金额 | 被告人陈述金额 | 差异 | 其他证据 | 处理意见 |
|---|
第二步,标出差异。 差异为 0 的,一般是争不动的,可以放在后面;差异大的,单独成段。
第三步,对每一处差异给出理由。 不要只写”应就低认定”,要写清楚为什么——是因为没有客观证据、是因为证言反复、是因为取现记录对不上、还是因为这笔钱另有来源。理由必须落到具体的卷宗页码上。
第四步,追问控方的取舍理由。 这是最有力的一步:控方在几个数字之间,为什么采信了高的那一个? 有没有说明?如果控方没有给出说明,那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辩点。
第五步,给出明确的数额主张。 辩护意见最后要落到一个数:辩护人认为可认定的数额是多少。含糊的辩护意见,法庭很难采纳。
六、金额差异处理对照表
| 差异情形 | 处理思路 | 辩护着力点 |
|---|---|---|
| 双方均为模糊估数,无客观证据 | 就低认定 | 主张按较低值,并说明无相反证据 |
| 有取现/转账记录,但金额略有出入 | 结合记录确定区间 | 主张以记录能支撑的数额为限 |
| 有账目记载且记载完整 | 以账目印证 | 审查账目真实性、是否包含其他用途 |
| 笔数错位(三次说成一次等) | 还原笔数与总数额 | 主张按可确定的笔数计算 |
| 差异实质是性质(借/还/往来) | 转为性质之争 | 主张该笔不属于受贿,整体剔除 |
| 一段金额完全无法确定 | 该部分不予认定 | 主张剔除存疑部分,只在可认定范围内计算 |
| 多笔中仅一笔异常 | 单独审查该笔 | 强调异常笔数需专门说明 |
结语
金额差异这件事,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它当成一个”讨价还价”的环节——你说二十万,我说十万,最后各让一步。
它不是。它是一个证明问题:控方主张的那个数字,证据能不能撑到”排除合理怀疑”。
撑得到,数额就成立;撑不到,就应当回到双方说法中较低、且能被证据支撑的那一端。这条线划在哪里,辩护意见就要写到哪里。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