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我几乎每年都会遇到的场景。

一位在中学做教务的老师打来电话,声音压得很低:“我就是个老师,家长给我送了点东西,这也要按受贿查吗?”

这个问题没法一句话回答。因为”老师”这两个字,覆盖了太多完全不同的人——有校长,有招生办主任,有管后勤基建的负责人,也有只站在讲台上的任课教师。这几类人在法律上的位置,差别非常大。

有的可能构成受贿罪,有的可能构成另一个罪名,还有的未必进入刑事评价。今天就把这套判断方法讲清楚。

一、判断其实只要问两件事

不要先问”我是不是公务员”,也不要先问”我有没有编制”。这两句话都会把人带偏。

真正要问的是两件事:

第一件:这所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

第二件:这个人的岗位,是在”从事公务”,还是在”从事劳务”?

这两件事组合起来,答案基本就出来了。

二、第一件事:公办还是民办,决定适用哪个罪名

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钱,走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民办学校一般不属于国有单位。 在民办学校里工作的人,通常不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钱,走的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例外:如果一个人是国有单位委派到民办学校从事公务的——比如公办学校派到民办合作校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按《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类,他仍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走的还是受贿罪。

罪名不同,不是”换个名字”那么简单。 两个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不一样,量刑档次也不一样。对当事人来说,这是方向性的事。

还有一个更前面的问题: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里从事管理的人员,都可能先被监委列入视野。 《监察法》第十五条把”公办的教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明确列为监察对象。而民办学校的人员,如果在管理国有财产、承担公共事务,也可能落入其他类别之中。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先接到监委的电话,而不是公安的电话。

三、第二件事:“从事公务”到底是什么意思

这是整套判断的核心。

司法文件给了很明确的表述: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紧接着还有一句同样重要的话: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翻译成大白话:你手上有没有管人、管事、管钱、管资源的职权?

有,就是从事公务;没有,只是靠体力和技术换取报酬的,一般不是。

所以同一所学校里,管设备采购的副校长和讲台上的任课教师,性质完全不同。

四、一张对照表看清自己的位置

岗位是否在”从事公务”可能涉及的方向
校长、分管副校长是,属组织、领导职责公办:受贿罪;民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招生办、学籍管理人员是,掌握招生录取职权同上
教务处、职称评定相关人员是,掌握评审、认定职权同上
后勤、基建、财务负责人是,经手采购与资金职权同上
校服、教材、食堂等采购经办人看是否有决定、经手职权有职权:同上;纯跑腿:一般不构成
普通任课教师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一般不按受贿评价;可能涉违纪或师德处理
班主任收取家长礼金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一般不按受贿评价;可能涉违纪或师德处理

这张表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指引。真正的判断,要落到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具体经办的事项上,而不是看头衔。 同样是”教务处”,有人只是排课表,有人在管考试命题和成绩复核——这两者差别很大。

五、学校里最容易出问题的五个环节

从这些年的情况看,风险集中在五个地方:

第一,招生录取。 尤其是择校、转学、特长生认定、补录这几个环节。这里有权、有名额、有家长的强烈需求。

第二,校服、教材、教辅采购。 单笔金额看着不大,但量大、周期长、供应商稳定,长期累积起来数额不小。

第三,食堂、后勤、物业外包。 承包权本身就是一种资源,谁拿得到,谁就有利润。

第四,工程基建与设备采购。 校舍翻新、实验室建设、信息化项目,金额大、环节多。

第五,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岗位晋升。 这类环节里,“打招呼""关照一下”的说法很常见。

这五个地方的共同点是:有决定权,有稀缺资源,外面有人盯着。 这也是为什么在这几个位置上的人,更需要把界线划清楚。

六、三个常见的误解

误解一:我不是领导,收点东西没事。

不一定。判断的是”有没有从事公务”,不是”是不是领导”。有些岗位头衔不高,但掌握着实际的经手权、认定权,同样可能落在评价范围内。

误解二:民办学校就绝对安全。

不完全。罪名可能不同,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样是刑事罪名,同样会判刑。而且如果涉及国有单位委派的情形,还可能直接走受贿罪这条路。

误解三:家长自愿送,我没要,就不算。

送钱的方式不影响定性。真正要看的是:这笔钱和你的职务行为之间,有没有关联。是”因为你管这件事”才送,还是纯粹的私人情谊,这才是分界线。

七、给教师的一句实在话

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任课教师,家长因为想让孩子多得点照顾而送来东西——这类情况通常不按受贿罪评价,但它仍然可能构成违纪,可能影响你的职业前途。

如果你手上管着招生、采购、评优、基建这类事,那么请你记住一句话:

“和职务有关的人给的钱,哪怕他一句请求都没说,也值得警惕。”

家属这边,最实用的一件事是把往来梳理清楚:谁给的、什么时候给的、因为什么事给的、有没有对应到某个具体的职务行为。 这些细节,比情绪上的委屈有用得多。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