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的阅卷,绕不开一个问题:起诉书列了二十笔,当事人说其中八笔不实。这八笔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难。难在它同时牵动三样东西: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以及”不认”到底能不能说出口。

今天不谈原则,只拆实务中”认与不认”的四条分界线。

一、先把问题性质定准

第一件事,把”认不认”从态度问题里拿出来。

当事人对某笔事实说”没有”,这不是”认罪态度不好”。这是一个否认——否认的直接后果,是控方必须就该笔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搞混。有些办案人员会把”部分不认”当成量刑上的不利因素。但请注意:如实供述是如实供述,否认未发生的事实不是不如实供述。 这两者在法发〔2009〕13号的评价体系里是分开的。

所以第一句话就该说清楚:“不认”是一个证据主张,不是一个态度表态。 辩护人要做的,是给这个主张配上理由。

二、第一条线:这笔钱,到底有没有被”收”

这是最硬的一条线。没有这一条,后面都不用谈。

判断这一条,核心不是”有没有流水”——流水只证明资金流转,不证明对价关系,反过来,没有流水也不等于事实不能认定。核心是这笔收受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支撑到什么程度。

实务中需要区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有客观证据。 转账记录、取现记录、购物凭证、账目记载。这种笔数一般争不动,除非证据本身有瑕疵(时间错位、金额不符)。

第二种,只有行贿人证言。 这是最需要下功夫的一类。要看的不是”有没有证言”,而是证言的稳定性、细节的自洽性、有没有补强。同一笔事实,行贿人三次说法是否一致?细节(时间、地点、面额、包装、由头)能不能对上?有没有任何一环能被客观痕迹印证?

第三种,只有被告人供述。 这种情形有明确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请注意,行贿人证言是”证人证言”,不是”被告人供述”。 所以”被告人供述+行贿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法律上已经不属于”只有口供”。这一点必须对当事人讲清楚,不能给错的期待。

三、第二条线:这笔钱和职务行为,有没有形成对价

收钱的事实成立,不等于受贿成立。中间还差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

按照法释〔2016〕9号第13条,“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三种情形:

  1. 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承诺了;
  2. 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还收钱;
  3. 履职时没有人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另外还有一条推定规则: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的(比如上下级、下属、被管理的人员),收受 3 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条线怎么用?三个追问:

  • 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件具体的请托事项?
  • 有没有任何职务行为的痕迹(审批、签批、会议、打招呼)?
  • 如果没有具体事项,双方之间是不是恰好属于上面那条推定规则覆盖的关系?

没��对价,谋利要件就悬空;谋利要件悬空,这笔钱就退回到”收受财物”这个事实层面,性质完全不同。

四、第三条线:是不是合法收入或者人情往来

这条线在实务中常被简单化处理——“他说是人情往来”,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这是不够的。

人情往来的判断,本身是有观察指标的:

  • 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当地一般礼尚往来的水平;
  • 时间节点:是否集中在年节婚丧之外,或者恰恰落在某个事项前后;
  • 双方关系:是亲戚故旧,还是管理与被管理、审批与被审批;
  • 有无其他经济往来:双方之间是否长期、双向地有来有往,还是单向来钱;
  • 对方有没有具体请托:这是最关键的指标。

这里要提醒一点:这条线不是”有来有往就成立”。 关键在于来和往是否对等、是否与职权脱钩。单方向的、持续多年的、金额递增的”人情”,是很难被认定为正常往来的。

辩护上,这条线要落到证据:当地的礼金习俗、双方亲属关系证明、对方同期也向其他人送礼的记录、家里办事的礼单照片。空口说”人情往来”没有用,要能给出一套自洽的解释。

五、第四条线:是不是已经退还

这条线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法发〔2007〕22号第9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白话翻译:退得早,可以不认定;被查处了才退,白退。

这条规则在实务中的适用,关键在于两个判断:

第一,“及时”怎么算。 没有统一的公式。要看退还的时间与收受时间的间隔、中间有没有异常情形、退还的动机是什么。收受后很快就退,和拖了两三年才退,观感完全不同。

第二,有没有”因事被查处”的时点。 如果退还发生在案发或者相关人员被调查之后,那么按照第9条后半句,不影响认定——这一笔就很难作为”不构成受贿”来处理,只能在量刑上争取。

辩护上不要含糊:把退还的时间点、退还的方式、当时的背景,全部落到材料上。 银行转账时间、微信记录、收条、上交的登记手续,越具体越好。

六、辩护的动作:把”不认”推回控方的证明责任

四条线梳理完,接下来是动作问题。常见的误区是——辩护人花大量篇幅解释”这笔为什么不是受贿”,却忘了先问一句:这笔事实,控方证明到了什么程度?

正确的顺序是反过来:

  1. 先看控方的证据链完整不完整——该笔事实有几份证据、有没有客观证据、言辞证据稳不稳定;
  2. 再指出链条上的断点——哪些环节只有孤证、哪些细节互相矛盾、哪些金额对不上;
  3. 最后才谈”这笔应当如何定性”——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还是虽然收受但没有对价,还是属于正常往来。

这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证据不足是”不予认定”,定性不同是”不构成受贿”。 在辩护意见里要写清楚是哪一种。

七、逐笔审查四步法(可以直接照做)

步骤要问的问题落到什么材料上
第一步:确认真实性这笔到底发生了没有?转账/取现记录、账目、证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
第二步:确认对价这笔对应哪件事?有没有职务行为?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请托事项材料
第三步:确认性质是受贿,还是往来、借款、合法收入?借条、礼单、亲属关系、双方经济往来记录
第四步:确认处置收了以后退没退?什么时候退的?退还凭证、上交记录、退还时点与案发时点的先后

四步走完,每一笔事实的”厚度”就清楚了。最薄的那几笔,就是辩护意见的着力点。

结语

“认与不认”这四件事——收没收、对不对价、什么性质、退没退——本身就是一条从事实到定性的完整检验路径。

辩护人真正要做的,不是替当事人说”这笔没有”,而是把每一笔都放回这四条线上过一遍,让控方在每一条线上都给出他的证据。 走到哪一条线上卡住,问题就在哪里。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