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每一起受贿案的卷宗里,都有一叠”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申请,也几乎每一份申请,都被一句”涉密”或”无必要”挡了回来。

于是很多辩护人形成了一个印象:录音录像是个好看但没用的东西。

这个印象是错的。 录音录像不是程序上的装饰品,它是职务犯罪案件里唯一能直接照出讯问现场的东西。今天把它单独讲一遍——不讲排非,只讲这个证据手段本身怎么用。

一、先定规则:讯问到底要不要录像

两份规范,两个层面。

第一层,刑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白话翻译:重罪案件必须录,而且是全程录,不能只录中间那段。

第二层,监察程序。

《监察法》及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的讯问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其目的在于规范调查行为、固定取证过程。

两层之间有一条桥:《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白话翻译:监察阶段录不录、怎么录,最终也要放到刑事审判那把尺子下去量。

二、录音录像在实务中的四种功能

这一步是重点。录音录像能证明什么,远不止”有没有打人”。

第一,验证讯问的合法性。

有没有威胁、引诱、欺骗,有没有连续讯问、夜间讯问、疲劳讯问,有没有”你只要承认就没事了”这类话。这些东西不会写进笔录,但会留在录像里。 笔录只会记下问题与答案,不会记下提问的语气、停顿和现场布置。

第二,验证笔录的真实性。

笔录是不是被删改过,是不是只记了”承认”、丢了辩解,甚至是不是**“照稿念”**——把提前写好的答案递给被讯问人念一遍。这三种失真,都需要用录像来对。

第三,判断供述的自愿性。

自愿性是供述证据的生命线。录像里的坐姿、神态、语速、有没有被打断、有没有长时间停顿,都是判断自愿性的直接材料。一次自然形成的供述,和一次被”引导”出来的供述,画面质感完全不同。

第四,发现笔录未记载的辩解。

这是最被低估的一项功能。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被讯问人在录像里说了一段长长的解释——“钱是收了的,但那是我侄子的学费""那笔是借款,我本来打算次年还”——而笔录里只留下两个字:“是的”。

这段被删掉的辩解,可能正是一整条辩护思路的起点。

三、调取路径:两个阶段,三种走法

录音录像不会自动摆在桌上,得去要。

路径一: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申请调取。

案子移送检察院之后,律师能阅卷了,这是性价比最高的时点。申请书要写清楚三件事:调取哪一次讯问(日期、时段、办案人)、为什么要调(需核对供述取得过程是否合法、笔录与录像是否一致)、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申请排非应提供线索材料的规定,与第五十九条关于通知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

路径二:庭审中申请当庭播放。

在法庭上申请播放特定时段的录像片段,比空口陈述有力得多。注意操作方法: 不要申请”播放全部录像”,而是精确到”某次讯问录像的第几时至第几时”;同时说明这一段的争议点是什么——是某句辩解没被记录,还是提问方式明显带诱导。

路径三:申请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白话翻译:卷宗里说不清供述怎么来的,可以把人请到法庭上讲。 注意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法官有裁量权;但申请本身有价值——它把举证压力明确推给了控方。

四、现实困难,以及怎么应对

申请被拒的理由,翻来覆去就是那几句。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一句话结论”,不给理由。

“涉密”。 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密内容是存在的,但涉密不等于整段录像都不能看。应对方法:申请脱密处理后调取,或者申请在不公开的庭前会议中播放——把”能不能看”拆成”以什么方式看”,比硬顶更有效。

“无必要”。 应对方法:在申请书里先给出具体的比对结论或线索,比如”该次讯问笔录记载时长为两小时,而据当事人陈述实际讯问持续逾十小时”。有了具体指向,“无必要”就站不住了。

“未随案移送”。 应对方法:申请法庭依法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调取,并要求对方就”未随案移送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一条铁律:所有申请都要书面、留痕、有回执。 口头申请一旦被拒,不留下任何痕迹,后续也就无从主张程序违法。被拒绝这件事本身,将来可能就是程序违法的一个论据。

五、录音录像审查清单

拿到录像之后,别只当电影看。按这五栏逐项过。

审查维度具体看什么常见问题
时间连续性起止时间是否完整,中途有无中断出现”设备故障""休息”而中断,且无书面说明
画面完整性是否全程可见被讯问人及讯问人只有声音无画面,或长时间对着空白墙面
被讯问人状态神态、语速、有无明显疲惫、有无伤情长时间低头、语速平缓像在读稿
问答方式开放提问还是封闭诱导、有无指供“是不是三十万""你上次说的吧”
笔录一致性逐段比对录像与笔录的文字辩解被删、答复被”总结”、关键问答录像中不存在

这张表填完,空着的那几栏,就是下一步要申请补调的材料。

六、方法论

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案件里唯一能还原讯问现场的证据,也是唯一无法被事后”写”出来的证据。

它的意义不在于能否一举推翻供述,而在于它把”供述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从推测变成了可验证。

所以不要把它当成排非的附件,它本身就是一条独立的审查线索。 申请、比对、留痕——把这三件事做扎实,很多原本只能靠嘴说的质疑,就会变成卷宗里可以指认的事实。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