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系列前面已经讲过概念和材料。
这一篇不重复讲概念。这一篇讲怎么打。
因为主体辩点的成败,往往不在”你懂不懂刑法第九十三条”,而在你什么时候提、跟谁提、提不动的时候退到哪里。
一、先把三份材料摆上桌
主体审查的第一步不是法律分析,是把材料找齐。缺材料,讨论就悬空。
第一份,任职文件与任命方式。 他是怎么进来的?任命、委派、聘任、劳务派遣,还是公开招聘?由谁作出?有没有书面文件?这份材料决定了”委派”这个要素有没有来源。
第二份,岗位职责与实际职权。 纸面上的职责和实际干的事,经常不一样。你要拿到的是他到底管什么:管的是公共事务、国有资产,还是纯粹的技术、劳务?分管范围、审批权限、经手的业务,一项一项列出来。
第三份,委派关系的来源。 如果是国有单位派到非国有单位,要有明确的委派主体和委派关系。是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定,还是某份人事任命?谁派他去的、代表谁,这两个问题答不上来,委派就存疑。
三份材料齐了,主体问题才有得谈。否则你只是在跟检察官交换印象。
二、三个常见的战场
战场一:国企里的市场化用工。 对方通常的论证是”他在国企工作,就是国企人员”。你的回应应该落在岗位,不落在身份。用工形式不是答案,岗位有没有公务属性才是。 把职责文件、实际经办事项翻出来,一项项对。
战场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人员。 这里的主战场是”委派”。职业经理人、公开招聘进来的高管,是不是”受委派从事公务”,是可以认真争的。要翻的是董事会的决议、股东的决定、任命文件的措辞——看有没有一条清晰的”谁派他”的线。
战场三:基层组织人员。 规则很清楚:只有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同一个村委会主任,管的是征地补偿款还是村集体资产,结论可能完全不同。要审的是行为当时管的是哪摊事。
这三个战场的共同点是:答案不在身份,在行为和职权。
三、原则一:主体辩点要在早期提出
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主体问题不是量刑问题,是定性问题。而定性问题,越早提,价值越大。
最理想的时间点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刚从监察机关移送过来,检察官在重新梳理事实和证据,这个时候提交一份扎实的法律意见,有机会直接影响他起诉时写哪个罪名、按哪个数额标准。
到了法庭上再提,不是说没价值,但对抗性更强,回旋余地更小。检察官在庭上很难承认自己起诉的罪名有问题,法官也更倾向于维护起诉的稳定性。
所以拿到案子,第一件事就该问:这个人的主体身份,卷宗里论证清楚了吗? 没论证清楚,或者论证得很含糊,这就是你要抓的第一个点。
四、原则二:打不动,就退守到罪名变更
这是主体辩护真正的价值所在。
很多同行以为主体辩点是”全有或全无”——要么他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么不是。其实在实务里,主体辩点最常实现的不是无罪,而是”罪名变更”。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这一步的价值在哪里?依法释〔2016〕9 号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的二倍、五倍执行。
白话翻译:受贿罪三万元起刑的那个门槛,换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六万元才够;二十万元一档的,要四十万元。 同样的数额,量刑档次往下走;同样的时间,可争取的空间不一样。
所以即便你判断”彻底否定主体”很难,也值得去争”至少不是受贿罪的主体”。这是一个退而求其次、但收益很大的打法。
五、原则三:注意辩点之间的矛盾
这是本篇最想提醒的一点,也是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主体辩点和别的辩点,可能是互相矛盾的。
举个例子:你一方面主张”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不成立”;另一方面又主张”他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不成立”。听起来都是辩护,其实逻辑上打架——
“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默认的前提是他手上有职权。 你否认了他有职权、否认了他的主体身份,再谈”他没有为别人谋利”,等于自己拆自己的台。检察官一句”你到底是承认他有职权还是不承认”,就能让你两个辩点同时失分。
所以排布辩点时,先做一件事:画出辩点之间的关系图。 哪些是并列的,哪些是互斥的,哪些必须放在前面、哪些只能作为备选。
宁可只打一条主线,也不要同时打两条互相拆台的主线。
六、主体辩护决策清单
拿到案子,按这张清单走一遍:
| 步骤 | 要问的问题 | 判断与动作 |
|---|---|---|
| 1. 材料 | 任职文件、职责范围、委派来源齐了吗 | 不齐先补材料,不急着下结论 |
| 2. 判断 | 他实际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技术 | 有疑问,这就是待开发的辩点 |
| 3. 时点 | 现在处于哪个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最该提 |
| 4. 力度 | 是争无罪,还是争罪名变更 | 争不动无罪就退守罪名变更 |
| 5. 冲突 | 与谋利、数额等辩点是否矛盾 | 矛盾的辩点只能留一个 |
| 6. 排序 | 主体辩点在这案里排第几 | 不排第一,就不要先打它 |
结语
主体身份辩护,表面上是”审一个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实际上它审的是三件事:材料够不够硬,时机抓得准不准,辩点排得顺不顺。
概念人人都会背。真正拉开差距的,是你有没有在正确的阶段,用正确的方式,把这个人从他的身份里”摘”出来。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