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这一支的规范来源,就是一句话。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了扩张:它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白话翻译:他不必自己有权。他只要”管得到那个有权的人”,就够了。
这一支在实务里被用得极多,也被审得极松。很多人根本不看”隶属、制约”这四个字,看到”上级打了个招呼”就直接落进受贿罪的框架。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一、这一支和两支近邻的关系
把三条规定摆在一起看,界限其实很清楚。
第一支:本人职权型。 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167 号纪要前半句。他用的是自己的权。谋利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支:下属职权型。 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167 号纪要后半句。他用的是他管得到的那个人的权。谋利要件同样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支:斡旋型。 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他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请托一个和他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谋利要件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的分水岭就在一句:那个办事的人,归不归他管?
归他管——第二支,走 385 条,不需要”不正当利益”。 不归他管、但卖他面子——第三支,走 388 条,必须有不正当利益。
这个区分不是学术问题。 少了”不正当”三个字,一个本来可能无罪的案件,量刑档次完全不一样。
实务中最常见的差池,是把第二支的事实,写成了第三支的结论;或者反过来。前者害当事人,后者放纵犯罪。
二、“隶属、制约关系”怎么审:四个维度
“隶属、制约”这四个字,不能靠”认识""同系统""级别高”来认定。
它必须落到具体的职权上。
我通常从四个维度去看:
第一,人事任免权。 他能不能决定、或者实质影响对方职务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这是最硬的隶属关系。
第二,业务考核权。 对方的考核、评价、验收、评比,是否要经过他?考核结果对对方有没有实际影响?
第三,资金审批权。 经费、预算、项目、拨付,是不是过他的关?他点不点头,有没有实际差别?
第四,业务指导关系。 是否属于同一系统内的指导、监督、管理关系?注意,单纯的行业指导,不等于隶属制约。 学术上的指导、业务上的建议,通常不构成这里的”制约”。
这四个维度里,至少要有一个是实的。 都是虚的,就不成立。
还有一个反向验证很好用,我在后面清单里单列:如果换一个同样认识对方、但不在这个位置上的人去说话,事情还办得成吗?
办得成,说明起作用的是私人关系,不是职务。办不成,才说明他动用的是职务上的影响力。
三、和 388 条之一怎么分
有人会问:这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吗?
不是。 界分点在主体。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它是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已离职人员”准备的通道。
本案主体如果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用的是本人职务或者本人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力,走的是 385 条或 388 条,不会落到 388 条之一上。
反过来,如果一个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认定为利用了本人职务,那就得看:他是不是”关系密切的人”?如果只是普通朋友、又没有本人职务的介入,388 条之一通常也用不上——因为该条还是要”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所以主体这一关过错了,后面全都是空转。
四、辩护切入点
这类案子,正面硬扛”我没打招呼”通常没意义。有价值的切入点是下面四个。
第一,关系的来源。 这个”管得到”,是职务上的管得到,还是只因为认识、因为是老乡、因为同在一个系统?同系统不等于有制约,这一点必须顶住。卷宗里如果只有”他们是上下级单位”这类笼统表述,就要追问具体的职权条文和实际运行方式。
第二,下属的职务行为有没有受他影响。 这里有三个可用的问法:下属在这件事上有没有独立的决定权?如果换了谁来打招呼、甚至不打这个招呼,他本来也会这么办,那影响就不存在。有没有相反的证据,说明这次办理是基于既定标准、走的是正常流程?
第三,“对价”的对应关系。 钱是对着哪一段行为给的?**对着的是他本人,还是对着办事的下属?**如果钱和请托事项之间隔着几层,因果链就松了。
第四,如果确实构成斡旋型,那就死磕”不正当利益”。 这是 388 条特有的要件。请托的事项是依规该办的,还是违规开的口子?这一环立不住,罪名直接崩。
顺带提醒一句: 不要习惯性地把”上级打了招呼”等同于”利用了职务便利”。审查要点是”这个招呼有没有职务上的力”,而不是”这个招呼存不存在”。
五、“隶属、制约关系”审查清单
拿到这类事实,按顺序过一遍:
- 人事链条:他能否决定或实质影响对方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有无书面依据?
- 考核链条:对方的考核、验收、评比是否经过他?影响是什么?
- 资金链条:对方的经费、预算、项目、拨付是否需要他审批或会签?
- 指导链条:是系统内的管理监督关系,还是单纯的行业指导、学术建议?
- 分管范围:他是正职还是副职?请托事项是否落在他实际分管的范围内?
- 办事人归属:真正办事的那个国家工作人员,和他是同一系统内的上下级,还是平级、跨系统?
- 影响方式:卷宗里有”打招呼”的原始记录吗——通话、信息、签批、在场人证言?对方有没有明确说”因为他是上级”?
- 反向验证:换一个不在这个位置上的人去说同样的话,还办得成吗?
- 对价对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行为?是本人职权、下属职权,还是纯粹的人情?
- 利益性质:若涉 388 条,请托事项是否为”不正当利益”?
十个问题里,前六个定性质,后四个定成败。
结语
这一支的分量,压在”隶属、制约”这四个字上。
它要求的是职务上的力,不是人际上的熟。 把这句话记住,很多案子的走向就会不一样。辩护人在这里要做的,不是否认他认识那个人,而是追问:他凭的到底是位置,还是面子。
位置和面子,在刑法上差着一条罪名。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