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不在那个单位了。”

“我早就调走了,那都是以前的事。”

“我辞职好几年了,还查我干什么?”

这三句话,是这类案件里最常听到的辩解。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只要人离开了岗位,过去的事就翻篇了。

这个假设,在很多时候是不成立的。

上一篇讲的是”退休”,这一篇专门讲离职——辞职、调离、被免职、被辞退之后收钱的情形。两者有重叠,但判断起来不完全一样。

一、真正的分界线: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

先给一个总的方法。

不要一上来就问”我现在还在不在职”。要问的是:这笔钱,对应的是我哪一段职务行为换来?

把这个问题问清楚,绝大多数情形就自己站好队了。

具体看,有三种典型结构。

二、结构一: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收钱

这是最直接的一种。

当年在职的时候,帮人办了事,或者说好了要办。双方约定:“等以后再说”。人离开岗位之后,钱到账了。

这种情形,通常按受贿罪处理。

原因是:谋利行为和收受财物的故意,都发生在在职期间。离职只是钱到手的时间点推后了而已。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也列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之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还明确,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可。

所以”约定”这两个字,是这类案件的核心。

需要特别注意:约定不一定要有书面文字,也不一定要把金额说得清清楚楚。但办案机关一定会去查这个约定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谈的、在场有谁、前后有没有资金往来或通话记录。

如果这个约定本身站不住,那么”离职后收钱”就只是一次孤立的事件,需要另行论证它和职务行为的关联。

三、结构二: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办事收钱

这一种和上一种完全不同:不是”以前办的事现在收钱”,而是”现在办的事,靠以前的位置办成的”。

人已经离开了,但关系还在、面子还在。有人找上门,请他去找原来的老同事、老下属打个招呼。事办成了,给一笔报酬。

这种情形,通常走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翻译过来就是:你已经不在位了,用的却是”你当年那个位置”留下的余威。

这一条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注意,这里不是普通的”谋取利益”,而是不正当利益。帮人办一件依规依政策就该办的事,和替人违规跳过条件办事,是两回事。

第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这两个要件,都是可以单独审查的。 在辩护的层面,这正是最值得用力的地方。

四、结构三:离职后按新身份、新岗位取的报酬

这一种,一般不构成犯罪。

人离开原单位后,进入一家企业、一家机构、一家律所,凭自己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人脉资源取得报酬。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判断的关键在于:这份报酬对应的是什么?

如果对应的是新岗位的实际工作——那它和原来的职务行为没关系,属于正常劳动所得。

但如果这家企业正好是原单位管理、审批、监管的对象,或者这笔报酬明显超出正常市场水平,那就要小心了。这时候办案机关会追问:你到底提供了什么?这份报酬是不是冲着”你原来那个位置”给的?

实务中有一条需要特别提醒的规则: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本身就有相应的从业限制和回避要求。 违反这些要求,可能构成违纪;如果报酬实质上是”权力变现”,则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换句话说:新身份不是挡箭牌,“新岗位的报酬”必须经得起”你实际做了什么”的追问。

五、一张判断图

情形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通常的定性方向审查重点
在职谋利 + 离职后收钱谋利在职,收钱在离职后受贿罪有没有约定,钱是否”基于”当年的事
离职后靠原职务影响办事收钱全部在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否不正当利益、数额是否较大
离职后按新岗位正常取酬全部在离���后一般不构成犯罪报酬与”实际做了什么”是否匹配
离职后收钱,但与原职务毫无关联全部在离职后一般不进入刑事评价是否有其他违纪或违规情形

六、三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离职以后收的钱,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是。关键看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如果对应的是离职前那次谋利,或者靠的是原职务的影响力,仍然可能被认定。

问:我现在没权了,帮人说话还叫”利用职务”吗?

这里要区分。你说的”没权”,指的是现在没有职权。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管的恰恰是”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过去的位置,也是影响力。

问: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还会追吗?

会。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性,影响的是证据的充分程度。时间越久、证据越难补,这既是指控的困难,也是辩护的空间。

七、给你三句实在话

第一句:离职不是安全期。 它改变的是身份,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也不能切断原职务残留的影响力。

第二句:真正要盯住的是”对应关系”。 如果你或者家人遇到这类问题,最该做的不是急着解释”我早就不在了”,而是把这笔钱和哪一段职务行为对应起来——对得上,问题严重;对不上,才是有力的辩解。

第三句:把时间轴画出来。 什么时候在职、什么时候办的事、什么时候离岗、什么时候收钱,按顺序排列。这张时间轴,往往比任何辩解都更能说明问题。

结语

“我已经离职了”这句话,在法律上通常不是一条分界线。

分界线在别的地方:钱是从哪一段权力里长出来的。

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事情的性质也就清楚了。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