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不在那个单位了。”
“我早就调走了,那都是以前的事。”
“我辞职好几年了,还查我干什么?”
这三句话,是这类案件里最常听到的辩解。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只要人离开了岗位,过去的事就翻篇了。
这个假设,在很多时候是不成立的。
上一篇讲的是”退休”,这一篇专门讲离职——辞职、调离、被免职、被辞退之后收钱的情形。两者有重叠,但判断起来不完全一样。
一、真正的分界线: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
先给一个总的方法。
不要一上来就问”我现在还在不在职”。要问的是:这笔钱,对应的是我哪一段职务行为换来?
把这个问题问清楚,绝大多数情形就自己站好队了。
具体看,有三种典型结构。
二、结构一:离职前有约定,离职后收钱
这是最直接的一种。
当年在职的时候,帮人办了事,或者说好了要办。双方约定:“等以后再说”。人离开岗位之后,钱到账了。
这种情形,通常按受贿罪处理。
原因是:谋利行为和收受财物的故意,都发生在在职期间。离职只是钱到手的时间点推后了而已。法释〔2016〕9 号第十三条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也列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之一;《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还明确,谋利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具备其一即可。
所以”约定”这两个字,是这类案件的核心。
需要特别注意:约定不一定要有书面文字,也不一定要把金额说得清清楚楚。但办案机关一定会去查这个约定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谈的、在场有谁、前后有没有资金往来或通话记录。
如果这个约定本身站不住,那么”离职后收钱”就只是一次孤立的事件,需要另行论证它和职务行为的关联。
三、结构二: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办事收钱
这一种和上一种完全不同:不是”以前办的事现在收钱”,而是”现在办的事,靠以前的位置办成的”。
人已经离开了,但关系还在、面子还在。有人找上门,请他去找原来的老同事、老下属打个招呼。事办成了,给一笔报酬。
这种情形,通常走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翻译过来就是:你已经不在位了,用的却是”你当年那个位置”留下的余威。
这一条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注意,这里不是普通的”谋取利益”,而是不正当利益。帮人办一件依规依政策就该办的事,和替人违规跳过条件办事,是两回事。
第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这两个要件,都是可以单独审查的。 在辩护的层面,这正是最值得用力的地方。
四、结构三:离职后按新身份、新岗位取的报酬
这一种,一般不构成犯罪。
人离开原单位后,进入一家企业、一家机构、一家律所,凭自己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人脉资源取得报酬。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判断的关键在于:这份报酬对应的是什么?
如果对应的是新岗位的实际工作——那它和原来的职务行为没关系,属于正常劳动所得。
但如果这家企业正好是原单位管理、审批、监管的对象,或者这笔报酬明显超出正常市场水平,那就要小心了。这时候办案机关会追问:你到底提供了什么?这份报酬是不是冲着”你原来那个位置”给的?
实务中有一条需要特别提醒的规则: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本身就有相应的从业限制和回避要求。 违反这些要求,可能构成违纪;如果报酬实质上是”权力变现”,则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换句话说:新身份不是挡箭牌,“新岗位的报酬”必须经得起”你实际做了什么”的追问。
五、一张判断图
| 情形 | 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 | 通常的定性方向 | 审查重点 |
|---|---|---|---|
| 在职谋利 + 离职后收钱 | 谋利在职,收钱在离职后 | 受贿罪 | 有没有约定,钱是否”基于”当年的事 |
| 离职后靠原职务影响办事收钱 | 全部在离职后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是否不正当利益、数额是否较大 |
| 离职后按新岗位正常取酬 | 全部在离���后 | 一般不构成犯罪 | 报酬与”实际做了什么”是否匹配 |
| 离职后收钱,但与原职务毫无关联 | 全部在离职后 | 一般不进入刑事评价 | 是否有其他违纪或违规情形 |
六、三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问:离职以后收的钱,就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不是。关键看这笔钱对应的是哪一段职务行为。如果对应的是离职前那次谋利,或者靠的是原职务的影响力,仍然可能被认定。
问:我现在没权了,帮人说话还叫”利用职务”吗?
这里要区分。你说的”没权”,指的是现在没有职权。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管的恰恰是”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过去的位置,也是影响力。
问: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还会追吗?
会。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性,影响的是证据的充分程度。时间越久、证据越难补,这既是指控的困难,也是辩护的空间。
七、给你三句实在话
第一句:离职不是安全期。 它改变的是身份,不改变已经发生的事,也不能切断原职务残留的影响力。
第二句:真正要盯住的是”对应关系”。 如果你或者家人遇到这类问题,最该做的不是急着解释”我早就不在了”,而是把这笔钱和哪一段职务行为对应起来——对得上,问题严重;对不上,才是有力的辩解。
第三句:把时间轴画出来。 什么时候在职、什么时候办的事、什么时候离岗、什么时候收钱,按顺序排列。这张时间轴,往往比任何辩解都更能说明问题。
结语
“我已经离职了”这句话,在法律上通常不是一条分界线。
分界线在别的地方:钱是从哪一段权力里长出来的。
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事情的性质也就清楚了。
研究记录: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用于学习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