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六个字,是实务中被用得最松的一个要件。

松到什么程度?松到很多人已经不再去审它了——反正只要收了钱、身份对得上,这一项自动成立。

但恰恰是它,决定了受贿罪到底惩罚什么。受贿罪惩罚的不是”收钱”,是”权钱交易”。 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权”和”钱”之间那根链条。

链条断了,罪名也就不成立。

一、规范上的两种形态

先说清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含什么。

按《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 号)的立场,它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本人职权。 也就是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由此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他人职权,但要有职务上的关联。 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第二种往往被忽略。它的门槛其实很清楚:必须存在职务上的隶属或者制约关系。 上下级、分管与被分管、审批与被审批——这才叫隶属制约。如果只是同事、朋友、老同学,那就不是。

二、“打了招呼""我又没决定权”,为什么还是构得上?

这是最常被问到、也最容易答错的一个问题。

先给结论:通常构得上。 但理由不是”打了招呼就算办事”,而是——

只要这个”打招呼”依托的是他自己的职务地位和影响力,他就已经在动用职务了。他不需要是最终签批的人。一个处长给科长打电话,一个局长给分管副局长递个话,权力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流转了。

所以当事人家属常说”他没这个权力啊”,这话在事实层面可能没错,但在法律层面通常救不了他。

这也是为什么,把”他没有决定权”当成主要辩点,是很危险的一件事。

三、真正的空间在哪里:把职务行为和私人关系切开

主体和职权这两道关,真正的辩护空间不在”有没有权力”,而在钱和职务之间到底有没有那根链条。

实务中至少要区分三种场景:

场景一:纯私人关系。 两个人是亲戚、老同学、老战友,请托的事靠的是这层私人关系,跟职务没关系。这时候钱和职权之间没有链条,这一要件就存疑。

场景二:居间介绍。 帮别人介绍领导认识,收了一笔好处费。这个场景要看的是:他介绍的时候,用的是自己的人情,还是自己的职务?是他的面子起了作用,还是他的权力起了作用?这两者在外观上很像,在定性上差别很大。

场景三:典型的斡旋受贿。 这是另一条独立的路径,下面单说。

这三者的界线,往往就藏在当事人自己的表述里——“我跟他是多年的朋友""我托的是老同学”。这些话在讯问笔录里可能只是一句背景交代,但对辩护人来说,它们是要件的分界点。

四、斡旋受贿:别忘了那个额外的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是一条特别要注意的路径。

它的结构与普通受贿不同:普通受贿的谋利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受贿要求的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多了”不正当”三个字,辩护的空间立刻不一样。

“利益”本身正当不正当,是要单独论证的一个问题。为请托人争取一个依规应当得到的审批、一个按规定该拿的补贴,和替请托人违规打招呼、跳过条件拿项目,性质完全不同。

在斡旋型案件里,如果不正当利益这一环立不住,罪名就立不住。这一点在实务中被讨论得太少了。

五、审查时的四个问题

给自己一张清单,逐一去问:

第一,他的职权范围到底是什么? 看岗位职责、看分管范围、看实际经办的事项。不要用”他在那个单位”这种笼统的说法代替具体的职权。

第二,请托的事项,落在他职权范围内吗?

第三,如果落在了别人的职权范围内,他和那个人之间有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者制约关系? 没有,就不是本人职权型,也不是斡旋型,那就要更仔细地看。

第四,这件事最终是靠什么办成的? 是靠职务,靠人情,还是靠对方自己的条件本来就好?

这四个问题问下来,很多指控的薄弱环节就浮出来了。

六、一个方法论上的提醒

这一要件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把”收钱”和”职权”自动绑定。

起诉书的常见写法是:某人有某职务,某请托人给了钱,某人的职务与该请托事项相关,所以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个链条里,每一步都需要证据。

“相关”两个字,是最值得追问的两个字。 相关是怎么相关的?是职务影响、私人交情,还是纯粹的巧合?这中间的证据在哪里?

辩护人的工作,不是否认他收了钱,而是追问那根链条到底存不存在、有多结实。

结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句话,看起来是在描述一个动作,其实是在描述一种关系——钱和权之间的关系。

关系要成立,得有证据把它连起来。而证据链最薄弱的地方,往往就是辩护最该站的地方。


本文为职务犯罪法律问题研究记录,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观点,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完整证据、程序进展及当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