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2020)豫0324刑初第3号:经手发放27.5万元的财务人员,为什么自首加从犯直接免予刑事处罚
同行读单位犯罪案件,第一眼要看的不是数额,而是“谁站在被告席上”。这份(2020)豫0324刑初第3号判决里,被告只有一个人——某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王某,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单位没有列为被告,另案处理的处长也不在这份判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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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读单位犯罪案件,第一眼要看的不是数额,而是“谁站在被告席上”。这份(2020)豫0324刑初第3号判决里,被告只有一个人——某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王某,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单位没有列为被告,另案处理的处长也不在这份判决里。
这份(2020)豫0324刑初第172号判决,与同期同院的另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正好构成一对对照组:那一起的被告人是受领导指派的财务人员,靠自首加从犯拿到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拿到一份二审判决,最容易犯的迷糊是“看不出改了什么”。这份(2013)洛刑二终字第97号判决就很有代表性:被告人周某原是某县畜牧局局长,一审认定她四个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这份判决里有两个反常识的地方,家属第一次看容易愣住。
这份判决值得单独拿出来讲:它把“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分界线,摆在了一份判决里。
有些家属拿到最后一份判决,会愣在一个细节上:罪名和最早那份判决不一样了。是不是案子被“加重”了?前面是不是白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