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8. 滥用职权罪案例|(2017)豫0329刑初542号:四个罪名相加二十八年,为什么决定执行十八年
这是一份把“数罪并罚”写到教科书级别的判决。(2017)豫0329刑初542号里,被告人韩某被认定四个罪名: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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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把“数罪并罚”写到教科书级别的判决。(2017)豫0329刑初542号里,被告人韩某被认定四个罪名: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同一批被告、同一个法院、几乎同一组事实,两份判决的量刑差了整整一档。(2014)涧刑公初字第310号判杨某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三年;(2015)涧刑重字第4号改判一年。不是换了法官,也不是证据变了多少——变化发生在“本院认为”里的几个字上。
先看两份判决结果摆在一起的样子。同一份判决、同一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同一笔 20 万元,被告人有两位:一位是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李某某,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位是具体保管、经手这笔钱的站长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常常不解:单位发东西发多了,也算犯罪吗?发的又不是装进自己口袋的钱,怎么会扯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家属看判决书时最容易漏看一件事:如果案子里有好几个被告,每个人的结果可能差得很远。这份(2014)嵩刑初字第176号判决就是这样——两个人都曾是派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查验民警,干的是同一个岗位的活,最后一个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另一个……
先看一组对照。起诉书指控三个罪名: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决认定两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不成立**,而那笔 13.6 万元的“受贿款”被改判成了贪污。
先说家属最常问的一个问题:一个人、一个案子,为什么判决书上会写两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