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退赃以后是不是就能判缓刑?
"我们家钱全退了,他是不是就能判缓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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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钱全退了,他是不是就能判缓刑了?"
家属来咨询时,常常一口气说出一串听不懂的名词:
“律师,我丈夫是 3 月 10 号被带走的,一直没消息。是不是半年就该回来了?”
留置是家属最害怕的一个词,但它其实只是一个中间站,不是终点。
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是从抽屉开始的。
这大概是家属最有力的一句辩解: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也最纠结的一个问题。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监委"这两个字,是从一个电话开始的。
先说一通电话。
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是:"办案人员说他收了大概两百多万,是不是就按两百多万判?"
很多家属会问这样一个问题:
一位家属跟我说:“他上周回来了,人没事,就是不能离开这个市。这算好事吗?”
"职务犯罪"这四个字,很多人是从新闻里听来的。它听起来像是"当官的人才会犯的罪",离普通人很远。
听说家人"被留置"了,家属心里第一反应往往是恐慌:是不是被抓了?会关多久?能不能见?
一个常见的误解:金额辩护就是"砍价"。
阅卷时最常见的矛盾,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两个人说的对不上。
一个行贿人,调查阶段说"我给过他三十万",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改口:"那是借款。"
受贿案件里,最"重"的一类证据是什么?
受贿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的技术争点,不是"有没有收",而是——"到底收了多少"。
受贿案的卷宗,常见的是二三十本。多的上百本。
先泼一盆冷水。
这个问题听起来像是基本功,其实很多同行答不清楚。
在受贿案件里,同一笔钱,"索取"和"收受"的量刑评价不一样。
在职务犯罪案件里,认罪认罚具结书大概是签得最快、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份文书。
职务犯罪里最"难办"的一类,不是金额最大的,而是全现金、无流水、时间久远的那一类。
先说一个很多人没算清楚的账。
受贿案件的阅卷,绕不开一个问题:起诉书列了二十笔,当事人说其中八笔不实。这八笔怎么处理?
读一份判决书,你得到的是一个点。
三十七笔受贿事实,两万页卷宗,两个月期限。
接下一个受贿案,起诉书翻开,三十七笔。
很多人阅卷的顺序是反的。
同一份讯问笔录,两位辩护人看出来的东西可能完全不同。
前面讲了总表、人物关系图。这两张表把案件的"骨架"搭起来了。
前面讲的对应表,处理的是"什么事对什么事"。
一个受贿案,起诉书里列了十几个行贿人。你读第一遍的时候,很容易晕。
上一篇讲了人物关系图,解决"谁跟谁有关系"。
前面几篇讲了笔录、证言、录音录像、供证比对。
"这份证言是被诱导出来的。"
在职务犯罪的自首辩护里,"同种"和"不同种"这两个词,分量极重。
一个受贿案的卷宗里,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先给一个场景。
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受贿案的当事人都会问。
先说一件让当事人家属最困惑的事。
自首辩护里,有一句话被反复使用,却很少被精确定义:
很多辩护人的工作节奏是这样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会见,写法律意见,开庭。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会见室里,最常被问到的一句话是:"钱我确实收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办案子久了会发现一件事:
这是一份很典型的“新法时代”行贿判决:2020 年判决、认罪认罚具结、拘役加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行贿数额 21.5 万元,主刑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签了认罪认罚,是不是就能轻判?"这是行贿案件里家属问得最实在的一句话。(2020)豫0324刑初139号给了一个完整样本: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法院最后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家属翻案子时,常常会看到案子上挂着一长串“情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看着像是“从宽理由越多越好”。但(2019)豫0329刑初541号这份判决正好相反:案子上挂着一长串标签,法院最后认定的只有几个。
"我把送钱的事一五一十都说了,这总算立功了吧?"这是行贿案件里家属最常有的一个期待:配合了、交代了,就该换来一个"立功"的从宽理由。
先摆背景。本案与(2018)豫0322刑初260号系同一基层法院同一批处理的案件,案号相邻,判决相隔十七天,行贿对象是同一位水利局局长。259号(本篇)行贿约 53.86 万元,法院认定"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
很多家属拿到起诉书的第一句话是:"才 1.9 万,连 3 万都不到,这也算犯罪?"这个疑问不是没道理——行贿罪现在确实有一条"3 万元"的入罪线。
先说一个容易踩的坑。这份 2017 年的判决,索引给的是"10 万元、自首、初犯",听起来和(2014)偃刑一初字第200号(10 万元、自首、初犯、判二年缓三年)几乎是一对。
这份判决的援引栏值得多看一眼:它写的是"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1997 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注意,是"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不是现行第 390 条。
60 万,在很多人眼里是"大数",直觉上觉得要判好几年。可这起 2017 年的判决,一个人判一年三个月、另一个人判一年缓一年。60 万为什么能落在这么低的区间?
先看一份文书的几个抬头。这份判决的卷宗名是"单位行贿",被告人被拘留时的表述是"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书写的是"被告人丁某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一路都是"单位行贿"。但翻到起诉书,指控的是"行贿罪";
先纠正一个数字。这份判决的金额容易被读成 10 万元,但 10 万元是罚金,不是行贿数额。判决认定得很清楚:吴某在向某公立中医院供应药品过程中,为在药品采购及结算方面谋取竞争优势,给予该院药学部主任 5 万元现金。
先看一条时间线。本案两次行贿发生在 2015 年 3 月和 2016 年 2 月,判决落款是 2016 年 10 月 19 日。行为在前、判决在后,中间横着 2016 年 4 月 18 日这条线。
先纠三个标签。这份判决的案由栏被索引标成了“受贿罪”——它其实是行贿罪;标签里的“缓刑”指的是前罪的缓刑被撤销,不是本案;“单位犯罪”则是辩护意见,法院并没有采纳。
先看一组数字:行贿 10 万元,主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10 万元落在行贿罪第一档,这不稀奇;稀奇的是“拘役+缓刑”这个组合——它比“有期徒刑+缓刑”更短、更容易被当成“小事一桩”。但实务里,短刑的当事人恰恰最该把缓刑争到底。
家属把判决书递过来,指着案号问:“别的都是‘刑初字’,这份怎么是‘瀍刑重字第1号’?这个‘重’是啥意思?”这个字确实值得停下来看一眼。它说明你手上的这份判决,不是一次审完的结果——这个案子在两级法院之间走过一圈,又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了一遍。
“判了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就彻底没事了?”这是拿到免刑判决的家属最容易松一口气、也最容易看漏一件事的地方。人这一头确实过来了,钱那一头呢?
缓刑辩护最怕写成法条朗诵。刑法第72条那四项条件谁都会背,可法官问的是一个具体问题:这个人放出去还会不会再犯?你要回答的是这个问题,而不是把四项条件念一遍。
"法院说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就没事了?"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答案是:不等于没事。"免予刑事处罚"六个字,说的是"不用去服刑",但它前面还站着一个词——"构成犯罪"。
先给结论:判决里写下"情节严重"四个字,不等于宣告刑会落在五年以上。它只说明法院做了"升档"这个动作,后面还跟着一笔"减轻"。(2015)嵩刑初字第138号这份判决,认定被告人"属情节严重",最终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
这份判决的辩护意见很有代表性:辩方抛出三张牌——"感情投资""事后感谢""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对应行贿罪出罪最常见的三种思路,结果被法院逐条驳回,28 万余元全额认定,判三缓四、并处罚金 30 万元。
有的案卷翻开就知道"没什么牌可打":没有自首,没有立功,没有退赃,连被勒索的影子都没有,只剩下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初犯,以及社区的一纸帮教证明。常某某案就是这一类。11.6 万元,判一年六个月、缓二年,并处罚金 12 万元。
家属翻判决书,常看到别人的案情里写着"自首""退赃""缓刑",轮到自家却一个都没有,只剩一句干巴巴的刑期。这种落差,最容易让人慌。
案号里的每个字,常被当成信息。"伊少刑初字"里的"少",第一反应就是"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正相反。
"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家属拿到判决书,第一眼往往以为写错了:主刑怎么会有零头?其实这个看起来古怪的天数,恰恰是这份(2014)老刑初字第62号判决里最需要看懂的一处——它记录的是已经过去的时间,不是还要再关多久。
先看一份小结局:行贿 2 万元,两次,都是购物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自首。结局不是缓刑,是**免予刑事处罚**。(2014)瀍刑初字第97号,判决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行贿案的判决书常常写得很省,但条文援引藏不住。(2014)瀍刑初字第85号这份判决,行为在 2012 年,判决在 2014 年 10 月,行贿数额共 6.2 万元,最后免予刑事处罚。6.2 万元已远超 1 万元追责线,凭什么能免?
有一个问题在咨询里出现得很多:"我没有当面把钱交给他,是让别人转交的,对方甚至不知道这东西是我的,这样也算我送的?"(2014)瀍刑初字第66号这份判决回答了它。
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能不能不判刑?"但这个问法里其实藏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免予刑事处罚",人有罪,但不判刑;另一种是"判了缓刑",判了一个刑期,先挂在外面不执行。两种结果看起来都"没进去",实际差别不小。
先纠一个索引误读。索引抽出的金额"10 万元",是判决主文没收的现金部分。回原文数:现金 10 万元(4 万+6 万),加价值 1.2 万余元的相机一部、价值 87 万余元的房产一套,全部认定为行贿财物,合计约 98.2 万元。
家里有人因为行贿被查,最常听到的疑问是:"钱是分几次给的,也没有求他办什么天大的事,能不能不判刑?"这个问题没有一句话的答案,但(2014)瀍刑初字第115号这份判决,给出了一种少见却真实的结局: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却判了"免予刑事处罚"。
先讲一个常见错觉:翻开这份判决,你找不到"到案经过"四个字。判决只记载被告人 2014 年 10 月 28 日被取保候审,然后用一句话认定了"特别自首"——辩护人关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构成特别自首"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拿到一份行贿判决,你先看什么?很多人直接翻到"判决如下",看完刑期就合上。但判决主文前面那句"依照……之规定",才是最能暴露案件处理的部位。它像一张体检表:认定了什么情节,就该有对应的条文;缺了,往往意味着某个说理环节被省略。
索引给这份判决抽出来的行贿额是 23.6 万元,那是起诉书的指控数。翻到"经审理查明",法院只认定了三笔现金共 15 万元,最大的一笔——为受贿人垫付的 8.6 万元购车款——被一句"本院予以采纳"整笔剔了出去。
刑法第389条第3款写着一句很干脆的话: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是行贿"这四个字,意味着直接不构成犯罪——不是判轻一点,是罪名都不成立。
如果两个人合伙做工程,钱一起凑、好处一起送,出事以后最容易冒出来的疑问是:我们俩算不算"一伙的"?会不会一起判、判得一样?
家属常问的一个问题是:"钱他没收,几天就退回来了,这也要算行贿吗?"本案(2014)汝刑初字第139号给了一个很具体的答案:被告人先后送出 55 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 50 万元是装在酒箱里送出去的,对方当时以为是酒,几天后发现是现金就原封……
一个被告,同时是行贿人,又是收了别人钱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两罪怎么并罚?(2014)栾刑初字第188号给了完整的样本: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边向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主任行贿 4 万元,一边利用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拆迁队……
这份判决的索引有两个标注要先澄清:一是"3.5万元",二是"情节严重"。3.5万元只是三笔事实中第一笔的单笔数,判决实际认定19.5万元;而19.5万元确实够"情节严重"——但**不是**靠"20万元以上"那一档够的。
做二手车生意,帮人办手续收点跑腿费,怎么就成了行贿罪?本文要讲的(2014)嵩刑初字第182号,回答的就是这个困惑:被告人为让一批"车根本没到现场"的半挂车手续顺利转入洛阳,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查验民警 12 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四人合伙拿下一个供销社地块的开发权,前后送出13万元,开发权到手了。案发后,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打出两张牌:一是当事人没有事前合谋,只是事后追认了分摊;二是送给供销社主任的第三笔5万元"应视为索贿",要从数额里扣掉。法院怎么处理?
拿到一份缓刑判决,家属最先看的是"判几年",但判决书上其实有两组时间:一组是刑期,一组是考验期。这两组时间的关系,很多人第一次看会看错。
有些家属会这样想:把对方受贿的事也一并交代了,这不就是检举立功吗?是不是可以拿这个把刑责免掉?(2014)偃刑一初字第35号这份判决正好回答了这个问题。
做小生意的人常有一个直觉:送出去的钱只要数额不大,就是人情,顶多算违规,不会进刑事程序。(2014)偃刑一初字第207号这份判决正好反驳这个直觉——一个个体户为了中标乡镇卫生院的供暖工程,两次共送出 4 万元现金,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先摆三个数字:指控行贿15万元,法院认定10万元,主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个体从业者,挂靠某商贸公司给某电力公司河南分公司供煤。到案方式是在家中被侦查人员带走——注意,不是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先做一道配对题。偃师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11月4日和5日,连续作出两份行贿罪判决,案号相邻:(2014)偃刑一初字第200号与201号。
有些家属翻完案卷会先松一口气:钱是分好几回送的,每一回都不算多,时间也拖得久,是不是可以"一笔一笔看"?可如果真按单笔来看,很多行贿案都会显得"没多少"。
这份判决里有三个数字容易把人绕晕:行贿罪十个月、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很多人第一反应是"3 年+10 个月=3 年 10 个月,为什么只执行 3 年 4 个月?";也有人想"取重的不就行了,3 年"。两个都不对。
拿到判决书的家属常常会问:同一批水泥、同一段时间、一模一样的两笔钱,怎么就成了两个罪?更想不通的是,(2014)伊少刑初字第58号这份判决里,一笔钱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另一笔同样多的钱却写着"免予刑事处罚"。
一份同时写着"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判决摆在面前,第一反应往往是:同一批水泥、同一个被告、同样的数额,为什么拆成两个罪?(2014)伊少刑初字第50号就是这样一份判决。
这份 2014 年的判决,光共同行贿一笔就是 21 万元,另加免费装修折价 8 万余元,法院明确认定"情节严重"。按刑法第 390 条第 1 款,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同一家卫生院,同一个送药人,收钱的却有六个人。判决给出两个罪名、两个宣告刑、一个决定执行的刑期。这种案子最容易在三处看走眼:起诉数额与认定数额差了近 30 万;两个数额凭什么这么切;并罚的算术有没有落在法定区间里。
很多家属坐下来问的第一句话都差不多:我们没有自首,也没有立功,就是初犯,认罪态度也好——这样能不能不判刑?这个问题问得很实在,因为它几乎是"手里没什么牌"的当事人唯一的指望。本文要讲的这份判决,正好给了答案。
不少家属会问:"他就是给人送了几万块钱,怎么会判八年?"如果只看送钱这一头,这个疑问很自然;但同一个人还收了别人的钱,答案就变了。
"钱都退回去了,人应该就没事了吧?"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通常就卡在这里。(2013)瀍刑初字第70号这份判决里,收钱的那位教导员在案发前把 52000 元退给了行贿人的妻子,行贿人的亲属又把这笔钱交给了办案机关。
指控21万元,法释〔2012〕22号下明明白白落在"情节严重"(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决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看到这个落差,第一反应多半是"启动了从宽条款"。但这案子不是。
"钱真不是我主动送上去的,是他开口要的。"这是家属最常说的一句话,也几乎是每一份行贿案卷里都会出现的辩解。很多人据此认为,既然不是自己主动,就不该被追究。但法律对"被索贿"有一套严格的条件,条件不满足,罪名照样成立。
不少做生意的当事人有一种直觉:钱不要一次给太多,分成几次、每次少一点,看起来"温和",风险也小。这份判决说的恰好相反。(2013)伊少刑初字第105号中,于某某分 16 次、向四所学校的负责人送出 32 万元,结果被认定"情节严重",法定刑……
家属拿到判决书,最先翻的是最后一行:"判了几年?"可(2012)汝刑初字第125号最后一行写的是——"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而说理只有两句话。为什么能免?
家属在案件里最常问的一句话是:"他都全部承认了,为什么还判实刑?"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在日常生活里,"老实交代"通常意味着获得体谅。
家人被带走后,很多人复述的第一句话都差不多:"钱不是我送的,我只是帮忙凑的钱。"这句话在法庭上不是没有分量——它指向刑法上的"从犯"。
"我这是付服务费,走的是正经账,票据都齐全。"——家属第一次坐下来聊行贿案,十有八九会先讲这句话。可"(2011)老刑初字第103号"这份判决里,245万元是以"手续费、押金、好处费"的名义付出去的,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行贿罪。
家里几个人合伙干活,事情办成了,凑钱给帮了忙的干部送一笔"感谢费"——如果出了事,是一起算账还是各算各的?每个人的责任一样重吗?
"免予刑事处罚"这六个字,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几乎是判决书里最想看到的词。但它总是显得像彩票:有的案子判了缓刑,有的案子直接免刑,差别在哪?
不少人第一次听说自己被认定为行贿,第一反应都是一句话:就是逢年过节走动走动,送了点东西,怎么就成犯罪了。(2011)孟刑初字第11号这份判决,处理的正是这种"节日看望"型的送钱——三年里分三次送了4万元现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行贿案里有一条别的罪名没有的从宽通道。刑法第390条第2款,旧法的原文是: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注意两件事:它不要求"自动投案",只要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待就行;
不少人把行贿罪理解成"送礼求财":只要不是想从对方手里多拿一笔钱,就不算行贿。可(2010)洛龙刑初字-1第19号这份判决里,被告人的目标恰恰是"少交钱"——他送了 2 万元,换来的不是多拿,而是把本该交给文物部门的发掘费用从 15 万元砍……
3 万元行贿,判六个月缓一年。这个结果本身没什么稀奇,但如果告诉你,同一年、同一个法院,还有另一起同样 3 万元的行贿案,判的也是一模一样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事情就有点意思了。这两份判决放在一起,像把同一把尺子量了两次。
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是:数额这么大,是不是一定要坐牢?(2010)汝刑初字第55号这份判决给出的数字,很多人第一眼看不懂——法院认定行贿 12 万元,判的是拘役五个月;更让人意外的是,刑期从人被抓的那天算起。
不少家属第一次听到"行贿罪",脑子里浮现的是"生意人给领导送钱"。可如果钱是送给一所小学的校长呢,也算行贿罪吗?(2010)汝刑初字第23号这份判决给出的答案是:算。周某因为给实验小学校长送了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行贿案里同时出现自首和立功,是辩护上比较好看的牌面。容易产生的期待是:两个法定情节叠加,力度应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2010)栾刑初字第92号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先把最容易出错的一步拦住:这份 2010 年的判决,行贿数额折算下来约 160 万元,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如果拿 2016 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100 万元以上为情节……
先纠一个词。这份判决正文里确实出现了"数额巨大",但**它不是法院对本案数额的档位认定**,而是从法院一段援引文字里带出来的。顺着这四个字容易被带偏:有人以为行贿罪也有"数额巨大"这一档,有人拿它去对 2016 年的 100 万。
行贿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很多人只记得前半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却忘了后面还有四个字——"或者拘役"。(2010)偃刑初字第176号这份判决,把拘役用出来了:行贿 2 万元,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为什么是拘役,而不是有期徒刑?
很多家属来问的第一句话是:行贿是不是一定要判刑?能不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偃刑初字第174号这份判决可以拆给你看,被告人送出去1万元,最后的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
索引里这份判决的金额和主刑都是空的,回原文才拿到两个数字:1 万元、免予刑事处罚。(2010)偃刑初字第168号值得单拎出来,不在数额,而在判决把"谋利事项"写得比一般短文判决细——被告人送这 1 万元,除了感谢已经到手的工程和已结算的工程……
免刑判决容易被归到某一个"情节"上,好像找到一个自首就解释了全部。(2010)伊刑初字第274号把这种归因打掉了:被告人向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两部手机,鉴定价值 10600 元,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通篇没有自首、没有立功、也没有"被追诉前主……
这份(2010)伊刑初字第190号判决,看点在量刑。12.3 万元行贿、跨度四年、法院查实 26 次,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翻判决书会发现,辩护人把商业行贿案里最经典的三张牌都打了——"药品中标、利益正当""催讨药款、目的合法""对方没有决定权……
先抛一个容易踩的坑:这份 2009 年的判决,索引里抽出来的金额是 81 万余元,那其实是其中一份客房家具购销合同的标的额(814772 元),不是行贿数额。
"一审已经判了三年实刑,上诉还有用吗?"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2009)洛刑二终字第71号是一份二审判决,结局是: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没有变,但执行方式从"实打实关三年"变成了"缓刑五年"。
一份 2009 年的判决,行贿 50 万元,判二年缓二年。单看数字,今天很容易觉得"判轻了";但把它和十年后同额段的案子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当年的"轻"另有原因。
拿到一份 2009 年的行贿判决,最常见的困惑是:30 万,判三年缓四年,这个量放在当时合理吗?2012 年、2016 年两版司法解释把数额档钉死之后,回看旧案很容易"倒套"——拿 20 万、100 万的门槛去衡量十年前的判决。
办证送钱,事情没办成、钱又退回来了,很多人心里会想:"钱都还给我了,这就不算行贿了吧。"(2009)孟刑初字第209号这份判决给的答案恰恰相反——其中 2 万元早在案发前就由收钱的人退了回来,法院依然把它算进 3.7 万元的行贿数额里。
"送出去10万元,最后判了三年、缓三年。"这是(2009)伊刑初字第96号判决的结果。家属看到"三年"往往会紧张,也会疑惑:别人送几十万判得更轻,我家这个10万,为什么正好卡在三年上?这篇不谈玄学,只把这三年是从哪一格里落下来的讲清楚。